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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評價老師

國中學生評價教師製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教師教學質量的監控和管理,充分發揮學生在教學質量監控管理中主體作用,正確引導學生對教師教學質量的科學評價,充分發揮評價內容的導向性和評價組織的有序性,提高學生集中評價教師效率,實現學生對教師授課質量評價的客觀、公正,增強學生評價的公信度,特製定馮貝堡國中《學生評價教師製度》。 一、評價對象、指標及評價方法: 1、評價對象

本製度規定的學生評價對象是:在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任課教師。 2、評價指標

學生評價教師的評價指標分為人師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態度、教學效果、整體印象六個指標。 3、評價方法

每個評價指標設“滿意”、“較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四個等級選項,學生在相應指標選項中作出一個等級評價;評價系統對所有參加評價學生的評價測量結果進行平均計算,得出教師的最後評價積分。 二、操作方法:

1、學生評價教師工作每學期進行一次。由德育處統一進行,在學期結束前3周內完成。

2、學生評價教師工作由德育處組織,實施。

3、有效評價票數不得少于應參加評價學生人數的85%。否則視為無效評價,須重新組織評價。 三、評價結果套用

學生評價教師的結果是客觀反映教師教育教學質量高低的重要依據。該評價結果將作為教師職務聘任、評先評優、職稱晉升以及享受崗位津貼的參考依據。具體規定為:

1、對于評價積分低的教師,學校應對該教師教學質量進行調查和分析。通過組織學生問卷調查、檢查教師備課筆記和批閱學生作業情況、召開學生座談會、結合督導或同行聽課記錄等工作,幫助教師找出原因並製定出詳細的幫扶計畫,要求本人限期改變其教育教學狀況。在此期限內,德育處要不定期組織對其進行學生評價教師問卷調查,考查該教師的改進情況。到期如學生評價教師指標滿意度仍很低,學校將責令其停課直至達到滿意。

2、對于測評積分低于學校平均分的教師,不得參加本學期教學優秀評選。

3、學校每學期將公布學生評價教師結果滿意度的排名,作為考察學校教師工作的依據之一。

4、為保證學生評價教師工作的正常開展,教師不得通過非正常手段對學生施加影響,並嚴格禁止教師以任何形式對學生打擊報復。違反規定的教師,一律以“師德”不合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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