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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于郎

戰于郎(1)
——規則也有靈活用時


【原文】

戰于郎(2)。公叔愚人遇負杖入保者息(3)。曰:“使之雖病也(4),任之雖重也(5),君子不能為謀也,士弗能死也,不可,我則既言矣!”與其鄰重汪踦往(6),皆死焉.魯人欲勿殤重汪踦(7),問于仲尼(8)。仲尼曰:“能執幹戈以衛社稷(9),雖欲勿殤也,不亦可乎?”


【注解】


  ①本節選自《植弓》下。②郎:魯國地名,在今山東魚台。齊國攻打魯國時,在郎發生戰鬥。(3)公叔愚人:魯昭公的兒子。保:同“堡”,小城。(4)使:指徭役。之:指:老百姓。(5)任:指賦稅。(6)重:應為“童”。(7)殤(shang):這裏指未成年而死者舉行祭祀。(8)仲尼:孔子的字。(9)幹戈:盾和矛,這裏泛指武器。


【譯文】


魯國和其國在郎交戰。公叔愚人遇上一個拄仗進入城堡休息的任。公叔愚人說:“雖然徭役使百姓們很辛苦,賦稅使他們的負擔很沉重,但君子不能為國家謀劃,士人不能為國家獻身,這可不行,我敢于這樣說,就應當做到!”于是他和相鄰的少年汪踦上戰場參戰,兩人都戰死了。魯國人不想用孩子的喪禮來為汪踦辦喪事,便向孔子請教。孔子說:“他們能夠拿起武器來捍衛國家,不用孩子的喪禮來安葬他們,不也是合理的嗎?”


【讀解】


少年自告奮勇上戰場,這本身就是一種壯舉,體現了為國家慷慨赴死的獻身精神。面對這種感人的特殊情況,有著嚴格等級規定的禮,可不可以被突破,可不可以以特殊情況特殊特殊處理?


先聖孔子回答的是可以。這表明,禮作為一種行為規範,原則上是不允許違背的,即所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不如此則無軌可循,就會亂套。但是,如果拘泥于成規,隻註重形式,那麽將把一些應享受某些禮遇的情形排除在外了。


任何原則和規範,一旦變成僵死的教條,也就成了毫無意義的形式和空殼,它的約束也就變成了一種枷鎖。隻有規則同內容相結合,真正做到名實相符,表裏相稱,原則和規範才是有意義和生命力的。註重名實相符,表裏相稱,恰恰是儒家的一個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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