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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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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問題

一、文獻綜述

人大對司法機關具體案件實施監督,是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發展起來的一項監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中逐步發展而來的。最早對個案監督進行地方立法的是遼寧省,以後,各地方人大相繼製定了類似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範性檔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上都有了關于個案監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甚至在市縣一級人大常委會也製定有個案監督方面的規定。

人大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合法正當方式,還是對司法製度的一種幹涉破壞,數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 目前,在關于個案監督活動和個案監督立法的合法性爭論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對兩大類觀點。支持方認為個案監督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不妨礙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權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議通過專門立法,明確其地位,規範其實踐。另一類反對方的觀點認為個案監督破壞了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而且將在事實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權,不具備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學者從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個案監督雖然並不贊賞這類做法,但仍認為這是應對當前司法過程中各種問題的一種“沒有辦法的辦法”,因此不能簡單地否定,當務之急是要規範人大個案監督的程式。

公平正義是司法最終的追求目標,如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是司法製度設定的目的。對此,各國的司法製度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在我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法院行使監督權是有憲法依據和現實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然而,人大採取對法院個案監督這種方式來行使監督權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會淪為對司法的幹涉,不宜過分推廣。同時,應當對人大的監督進行立法,從監督的主體、程式、對象和範圍等進行規範。因此,筆者以《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為題,從人大監督權的性質、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狀和爭議、個案監督的利弊等方面進行探討,並就如何規範人大監督製度提出了建議,以期有助于司法製度和憲政體製的完善。

(一)國內研究現狀

個案監督的性質界定,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以及個案監督存在空間的發展趨向,已經成為當前憲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註的熱點和難點。綜合近期我國有關的研究文獻來看,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尹傑在《關于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中認為,近些年來,司法改革已成為人們日益關註的話題。對于目前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人們深惡痛絕,但是如何解決這一痢疾卻又是個難題。作者認為,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當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這種個案監督,顯然不利于司法獨立的實現。恰恰相反,它對司法獨立有百害而無一利。另外,人大的個案監督製度使司法成為立法的附庸,個案監督對破壞了司法權威。因此,個案監督與現代社會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唯一有權機關的製度是相違背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

在李永紅、于曉青的《論人大對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一文中,對地方人大能否對同級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認為,這種監督是巨觀的即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隻作事後的整體監督,而不宜作微觀的個案監督,否則,司法獨立將受損害,對法治化進程不利。事實上,隻要從中國當今社會的現實出發,就會發現,在行政權強大、司法權薄弱以及政與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歷史條件下,人大對司法的監督非但無損司法獨立,反而有助于司法與法外因素的抗衡進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個案監督作為人大監督司法的一個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盡管從製度上看,完善司法製度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根本選擇,但是,在目前情況下人大的個案監督可視為一種臨時的權宜之計。

蔡定劍在《人民代表大會個案監督的現狀及其改革》中對個案監督持折中的觀點,作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還應承認人大個案監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進行個案監督不能說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和實踐的必要性。人大對個案監督對保護公民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懲治司法腐敗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個案監督存在不少問題,由于各種不規範的表現,而導致了監督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受到懷疑。另外,個案監督對法院的審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作者認為,應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規範性和製度性改革,提出監督的嚴格標準,極大限度地減少它對司法審判的幹擾和對司法權威的影響。為此需要解決一些理論、觀念和製度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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