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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演講稿:安全與生命的權利

聶清文死了一年了。他留在礦帽上的遺書震撼了無數善良人的心。因為這封遺書,人們更多的關註礦難、探究事故的根源,這,是聶清文對他的礦工兄弟們最大的貢獻。可是聶清文不知道,一年過去了,死亡的陰影依然嚴嚴實實罩在他的工友們頭頂。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調度中心統計,xx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國煤礦發生傷亡事故854起,死亡1267人。

事故的原因是什麽?從媒體上我們看到的結論往往都是:安全意識不強,責任製不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不力,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嚴重,管理部門玩忽職守。這些話聽得多了,人們也就麻木了。煤炭經營者唯利是圖、安全意識淡薄是導致事故的直接肇因,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是使煤礦工人的生命失去了最後屏障的禍根。這些都是“人禍”,但除了這些應該徹底清除的“人禍”外,還是否存在發生這些事故的必然因素?

看看下面這組資料:也是xx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2.769,其中國有重點煤礦為0.391,國有地方煤礦為2.460,鄉鎮煤礦為9.623。再回頭看看同樣的資料:xx年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4.170,其中,國有重點煤礦為1.080,國有地方煤礦為3.130,鄉鎮煤礦為9.620。鄉鎮煤礦的死亡率之高令人眥目。

煤炭行業是一個高危行業,它的行業特徵註定了其高危險性?熏這是不可回避的事實。但問題的關鍵是:差距為什麽這麽大?

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因素隻有一個:安全投入不足。因為投入嚴重不足,裝備水準上不去,監測手段跟不上,礦井抗災能力弱,必然導致事故發生。

我國政府很清楚礦難的實質所在。對煤礦,特別是包括鄉鎮煤礦在內的小煤礦的安全整治就從沒有放松過。1994年國務院發布第169號令,《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出台;xx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所有鄉鎮煤礦一律停產整飭;xx年《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發布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凸顯一個核心: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

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直接連結著礦工的安全生產權利。

xx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產法》,以第二章計28條的篇幅嚴格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並在第三章中詳細闡明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勞動者的安全與生命的權利在法律上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其實,類似的規定早在《勞動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就佔有相當重要的比例。

但是,鄉鎮煤礦的安全投入一直是懸在礦工頭上的利刃。 地方政府要保留煤礦,因為它是當地重要的收入源;礦工腦袋別在腰帶上也得下井,不下井就沒得吃;礦主似乎也有理由:投入的成本高影響利潤不說,鄰人失火還會殃及池魚,其他礦井發生事故,上面一聲令下,不分青紅皂白全得停產關閉,投了也白投。怪圈由此形成:整治-好轉-反彈-再整治-再反彈……最終的受害者是礦工。換個角度,這實質上就是:法律賦予礦工的安全與生命的權利就這樣被剝奪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直在努力探尋解決的辦法。 要提到一個短語:安全質量標準化。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眼xx?演2號)有這樣的表述:“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製定和頒布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規範和安全生產質量工作標準,在全國所有的工礦、商貿、交通、建築施工等企業普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企業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質量責任製。生產經營活動和行為,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範的要求,做到規範化和標準化。”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趙鐵錘認為,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內涵是:礦井的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防治水等生產環節和相關崗位的安全質量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程等規定,達到和保持一定的標準,使煤礦始終處于安全生產的良好狀態,以適應保障礦工生命安全和煤炭工業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這個闡述中,“保障礦工生命安全”是最令人激動與關註的。以黑龍江省七台河市為例,該市自xx年以來就杜絕了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對一個產煤大市來說,這不能不算是奇跡,其成功的經驗就是狠抓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回顧一下我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歷程,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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