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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論“黨主立憲”公眾演講

一、黨主立憲製概念的邏輯淵源

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出現過下列一些政體:

1、 自主政體。這種政體存在于原始社會早期。在這種政體下,不存在多數服從少數或少數服從多數。每個社會成員都處于自主狀態,社會活動建立在參與者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

2、宗主政體。這種政體主要存在于原始社會後期和奴隸社會前期。其特征是:社會或國家的重大事務由一個或多個宗族首領當家作主。中國古代的堯、舜、禹時代和梭倫改革前的雅典就存在著典型的宗主政體。今天的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也基本上是宗主政體,該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就是由七個酋長(宗主)組成的聯邦最高委員會。

3、君主政體。這種政體存在于奴隸社會後期和封建社會時期。國家和社會一切重大事務由君主一人當家作主,君主世襲並且不受任何法律約束。

4、黨主政體。這種政體存在于近現代社會,其特征是:國家和社會的重大事務由一個政黨當家作主。國家機關是黨的執行機關,執政黨通過武裝鬥爭奪取政權而不是通過選舉取得政權。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都是黨主政體。

5、民主政體。這種政體存在于近現代的發達國家,其特征是: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由經公民選舉產生的代表機關當家作主。代表機關內少數服從多數。巴黎公社的政體是典型的民主政體。

6、君主立憲政體。這種政體是君主政體與民主政體的混合,其特征是:國家權力由世襲的君主和民選的代表機關共同執掌。英國和日本就長期採用這種政體。

7、宗主立憲政體。這種政體是宗主政體與民主政體的混合,其特征是:國家權力由宗主和民選的代表機關共同執掌。如梭倫改革後的雅典政體就屬于這種政體。

既然歷史上出現過君主製與民主製以及宗主製與民主製的結合,為什麽我們不能構想黨主製與民主製的結合呢?既然有了君主立憲的概念,為什麽不能演化出黨主立憲的概念呢?

二、黨主立憲製的基礎和前提

現在通行的權威觀點認為:我國的政體是民主政體,具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其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我國的其他製度(如軍事製度、政黨製度、司法製度、教育製度等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派生的,都以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為基礎。(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體現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而其他製度隻能表現社會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三)由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一切國家權力。然而,現實的政治生活告訴我們,上述三點理由並不那麽充分。

首先,我國的其他製度並非以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為基礎、由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派生。我國的政黨製度、軍事製度歷來就不受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影響。

其次,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有或無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全貌沒有什麽決定性的影響。如深圳市建市已有十年,並未建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市、區兩級都從未開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重要事實並未使深圳市的社會政治生活的全貌大大不同于其他地方。

再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際上沒有擺脫“橡皮圖章”的地位。沒有各級人大影響不大,但各級黨委卻絕不能可有可無。深圳市沒有人大並沒有使深圳成為政治特區,但是,如果深圳市沒有行使著國家權力的市、區兩級黨委,那麽深圳市就不會僅僅是一個經濟特區了。

列寧說:“我們共和國的任何國家機關未經黨中央的指示,都不得解決任何重大政治問題或組織問題。”①毛澤東說:“一切主要和重要的問題,都要先由黨委討論決定,再由政府執行。”②新中國建國四十年來的歷史完全實踐了列寧和毛澤東的這些思想。我國的任何國家機關(包括人大)實際上都是黨的執行機關,它們都由黨產生,對黨負責,受黨監督。所以,我國現行的根本政治製度可以說是黨主製而不是人民代表大會製。

現行的黨主製正是建立黨主立憲製的基礎和前提。

三、黨主立憲製的基本內容

黨主立憲製既然是黨主製和民主製的結合,就應當包括以下幾個基本內容:

1、明確黨權。黨的組織究竟有哪些職權,應該通過法律明確地規定下來,不要像現在這樣,黨組織看起來沒有多****定的權力,而實際上權力無邊。

2、黨內民主法律化。黨內民主的程式不僅要受黨章的製約,同時也要受法律的製約。黨章的製定和修改也應當受法律的製約。

3、明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許可權。現行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名義上是“人民行使一切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而實際上並不完全如此。這種名不副實的地位應當改變。其要求是:在名義上退一步,法律不再規定一切權力歸“蘇維埃”,而隻是規定部分權力歸“蘇維埃”;在實際上前進一步,從沒有多大實際權力變成真正具有較大部分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

4、完善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製。在各級人大中,適當增加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名額。

5、分權製衡。國家權力由黨組織和人大共同行使。它們二者的職權劃分和相互製衡關系由法律規定。

四、實行黨主立憲製的必然性

近幾年來。思想理論界就如何進行政治體製改革提出了不少方案,這些方案雖然都有其合理因素,但是實際上卻難以實行。

方案之一,實行多黨製或一黨多派製,不同黨派自由競爭,輪流執政。

多黨製在一些發達國家確實是行之有效的政體形式,最近,緬甸、阿爾及利亞、匈牙利也正朝這個方向努力。但在中國,卻不宜實行。中國的特點在于:中國共產黨對民族解放的貢獻,它在政治、經濟、文化、心理各方面對全社會的滲透是緬甸的社會主義綱領黨、阿爾及利亞的民族解放陣線、匈牙利的工人黨所無法比擬的。在中國搞多黨製民眾不會積極回響。如果勉強地搞多黨製,有可能導致國家的動亂和分裂。同樣道理,作為多黨製的一種特殊形式的一黨多派製也不是現實的可行方案。

方案之二:真正實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一切權力歸“蘇維埃”。

這種方案也不是切實可行的。從理論上講,真實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一種比多黨製這種典型的民主製度更高的民主製度。這一點,列寧在反擊考茨基對蘇維埃製度的攻擊時早就作過論證。可惜的是,十月革命已經過去七十多年,一切權力歸蘇維埃的理想還未能實現。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巴黎公社創造的政體形式,雖然它存在的時間不長,但它卻是真實的。中國和蘇聯之所以未能實行真實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在于其客觀情況與巴黎公社相比有三點重要不同:第一,巴黎公社沒有常備軍和警察,而蘇聯和中國都有常備軍和警察;第二,巴黎公社沒有政黨,而蘇聯和中國都有一個組織嚴

“一論“黨主立憲”(試論“黨主立憲製”—-關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合適政體之探討)”

密的政黨;第三,巴黎公社的官員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可隨時罷免,而蘇聯和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無法選舉或罷免黨和軍隊的領導幹部。這三點不同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裏仍將存在,這就決定了近期還不可能實現一切權力歸“蘇維埃”。

方案之三:改善黨的領導,實行黨政分開。

關于改善黨的領導,實行黨政分開,十三大報告作了充分的論述。真正實施這一方案就要求共產黨嚴格遵守憲法,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一方案也難以實行。因為改善黨的領導、實行黨政分開是以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一黨製為前提的。如果真正嚴格依照現行憲法和法律辦事,就意味著可以實行多黨製。因為憲法規定了結社自由的原則(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由此可以自由組織政黨;又因為選舉法規定了各政黨可以獨立地推薦各級人大代表(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二十六條),由此各黨就可以自由競選。因此,改善黨的領導意味著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又意味著可以實行多黨製。實行多黨製又意味著削弱共產黨的領導,而削弱黨的領導又違反了改善黨的領導的初衷。這是一個嚴重的悖論。如果要做到既堅持黨的領導又改善黨的領導,克服上述悖論,就必須修正傳統的政治學、憲法學原理,提出黨主立憲製理論。

傳統的政治學、憲法學認為:不能以黨代政,黨主立憲製理論認為:黨不能包攬全部國家事務,但可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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