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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黨主立憲——淺論法治國家與黨的領導法治化公眾演講

******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國際國內、黨內黨外的廣泛認同。xx大以來,理論界對于法治國家的原則、要求、標準、標志、方向、道路等等問題已經做了廣泛深入的研究,並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中國共產黨的關系問題上,理論界的研究還很不夠。本文嘗試在這方面做一些初步的粗淺的探索。

一、建設法治國家需要黨的領導

現代國家都是由政黨領導的,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雖然領導方式各有不同,但是,有一個強有力的、完善的政黨領導體製則是各現代國家的共同特征。

一個國家要想建設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如果沒有一個或幾個堅強的政黨發揮領導作用,根本是不可能的。

在美國,如果不是聯邦黨、民主共和黨、民主黨、輝格黨、共和黨等政黨先後對國家發揮重要的領導作用,美國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強大,也不可能有今天的民主和法治。在日本,二戰以後,如果沒有自由民主黨的堅強領導,日本也不可能迅速從戰爭廢墟上復甦並在短短的幾十年內成為法治國家和經濟上的超級大國。

在中國的近代歷史上,產生過許多政黨,但真正強大的、發揮過領導國家作用的政黨隻有中國******和中國共產黨。******曾經強大過,但是它未能肩負起領導中國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歷史重任。領導中國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神聖責任歷史地落到了中國共產黨的肩上。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能力和領導能力,在它七十多年的歷史上曾經得到過充分的展示和證明。盡管毛澤東說過,革命以後的歷史任務更艱巨,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共產黨能夠擔當起比革命更艱巨的歷史任務,能夠領導國家建成現代民主和現代法治。

政黨及其領袖人物的表率作用,是政黨領導作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建國初期,聯邦黨、民主共和黨在遵守憲法和法律方面都發揮了極好的表率作用。華盛頓、傑斐遜、麥迪遜等人都主動地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和傳統的國家元首職務終身製劃清了界限。華盛頓1796年9月發表《告辭書》時才64歲,傑斐遜1808 年離開最高領導崗位時也隻有65歲,麥迪遜18XX年離開最高領導崗位時也是65歲。他們不僅在獨立戰爭和建國活動中功勛卓著,而且在擔任總統期間也政績非凡。無論是從資歷、經驗還是從聲望、精力哪個方面講,他們如果競選連任第三屆總統都會得到足夠的支持,當時的美國憲法也沒有“一個公民隻能連任兩屆總統”的限製,然而,他們從國家的大局出發,從建設現代民主和現代法治的神聖目標出發,都在政治上的盛年時期放棄了總統競選。這種表率作用,對于美國的民主和法治建設無論如何也是不能低估的。

在我們中國,由于幾千年的****統治,反民主、反法治的封建觀念根深蒂固。在民眾和幹部的意識中,人治的東西很多很多,對建設法治國家十分不利。在這種情況下,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更需要中國共產黨及其領袖集團發揮重要的表率作用。

中國共產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在艱苦奮鬥、廉潔奉公方面的表率作用是發揮得非常好的,得到了人民的公認,但在民主法治方面的表率作用則比較欠缺。

值得欽佩的是,中國共產黨第二代和第三代領導集體,不僅領導製定了許多重要的促進民主和法治建設的法律和政策,而且在學法、用法、守法方面也發揮了很好的表率作用。最近幾年,第三代領導集體經常舉辦法治講座,在全黨和全體公民中樹立了學法、用法、守法的榜樣。這表明,中國共產黨有能力領導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

二、黨的領導需要法治化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也需要法治化。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所謂黨的領導方式法治化,是指黨的領導有明確的法律根據,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有具體的職權範圍,有法定的活動程式。

法治國家要求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嚴格依法辦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不例外),任何個人和組織從事任何活動都要有法律上的授權並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領導力量,也是執掌政權的政黨,在國家生活中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如果處于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的政黨在其政治活動中不能嚴格依法辦事,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機構就不可能嚴格依法辦事。所以,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須首先實現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

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主要靠政策,靠政治運動,靠領導人的威望。這是一種政策化、運動化、人治化的領導方式,它的產生和發展有其一定的歷史根源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政策化、運動化、人治化的領導方式的負面作用也很大,有的時候還相當嚴重。

五十年代反右鬥爭的擴大化和大躍進運動,六十到七十年代連續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都給黨的事業和國家的建設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害。之所以如此,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而黨的領導方式的政策化、運動化、人治化不能不算是重要原因之一。

從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中國共產黨開始了轉變領導方式的新探索,逐步告別了舊的領導方式,初步確立了法治化的領導方式,從而有力地促進了國家的穩定、繁榮和富強。

正反兩個方面的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至關重要。

三、黨的領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實現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要求黨嚴格地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而要做到這一點,又必須明確規定黨的具體職權和具體的活動程式。這就是黨的領導法治化的兩個方面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不能偏廢。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一原則早在1982年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就被正式確立了,而且已經得到了全黨和全民的認同。因此,本文不再對這一問題進行論證。

在憲法和法律中明確規定黨的職權及其程式的問題,還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有必要進行充分的討論。那麽,為什麽要在憲法和法律中具體規定黨的職權和程式呢?這是因為:

(一)明確黨的職權和程式是黨的領導權的性質決定的。

我國的憲法理論和政治理論都承認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權,然而,這種領導權究竟是什麽性質?是權利之權還是權力之權?憲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學術理論界也沒有認真地討論過。筆者以為,這個問題應該討論清楚,因為它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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