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範文 心得體會

供電所實習心得體會

尊敬的公司領導:

首先,非常高興能向公司領導匯報我三個月來在工作中的實習心得。

我是XX年8月剛剛走出大學校門進入農安縣農電有限公司工作的大學生何磊。能進入國家電網這個企業盡我所能為廣大的電力使用者服務,並把我在學校中學習到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工作中來體現我的人生價值,使我感到非常的榮幸和自豪。

進入公司之後,我被安排到了華家供電所進行實習。時光荏苒,歲月入梭,幾個月的實習生活很快就過去了。這些個日子裏我也完成了一個學生向一個企業的員工的角色轉變、也學到了一些學校書本裏沒有的知識。

進入華家供電所後,我進行了門市收費、值班、報修、寫記錄、生產等工作,通過工作發現基層的工作是很艱辛的。農民契約工是咱們公司最辛勤的勞動者,他們夏天頂著烈日,冬天頂著嚴寒騎著機車忙碌在服務客戶的工作中。要是遇到電力故障更是不論刮風下雨,總是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用最快的速度進行搶修,以免給客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在體會到農民契約工工作艱辛的同時,通過我三個月來的實習也意識到電力工作中常常遇到的問題很多都需要該用法律途徑來解決。這對于保障使用者用電安全和維系電力系統工作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這樣就使我一個學法的電力員工有了點專業比較對口的平衡心。

據了解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是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1日施行。它的頒布對于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我就結合我所了解的法律知識和實習體會談以下問題

(一)竊電問題

在基層的實際工作中,遇見竊電犯罪是時常發生的事,尤其秋冬季是農村竊電的高峰季節,這時就需要我們供電企業,加強監管力度經常巡查,查到後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電能的合法使用,維護我公司的利益。

我國現行的電力法律法規對竊電規定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一)在供電企業得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啓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採用其他方法竊電。”

《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得,處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了以上針對竊電問題的法律法規,我們在工作中再遇到損害我公司利益的竊電者就可以根據法律法規來追究其法律責任了,維護我公司的利益。

(二)客戶拖欠電費

我們供電企業按照傳統的供用電及電費結算模式是先用電後交錢,這就決定了供電企業在經營中必然要面臨的經營風險——電力客戶拖欠電費。客戶拖欠電費不光是基層供電所最棘手的問題也是整個供電企業最棘手的問題。這樣我們供電企業如何維權就是至關重要的問題了。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