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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鑒定

《人身侵權·損害鑒定與國家賠償》以《國家賠償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為依據,系統闡述了國家賠償糾紛的責任分擔、傷殘鑒定及損害賠償。《人身侵權·損害鑒定與國家賠償》的大體結構是,前四章主要為國家賠償法中涉及人身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相關理論問題,包括賠償原則、賠償費用組成與計算等。後二十二章分別敘述了不同方式對人身生命健康權的侵害,在每一種損傷中分類列出了損傷的診斷標準、損傷程度、傷殘程度、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等內容,並對不容易明確鑒定的地方加註了醫學參考標準說明.《人身侵權·損害鑒定與國家賠償》意在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公安機關、各級安全機關、各級司法機關、看守所、勞-改監獄部門和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執法機關,在處理侵害公民人身生命健康權,國家負有賠償責任的案件中提供參考,也可以供法醫、醫師、律師、公民個人和政法院校在工作或教學中借鏡。

人身損害賠償傷殘鑒定問題,如果是受到了人身損害需要進行賠償,那就申請傷殘鑒定,鑒定機構會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標準給出傷殘級別。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製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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