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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理解勞動契約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為了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間。試用期屬于勞動契約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契約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契約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整。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或者勞動契約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理解與套用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契約期限之內。勞動契約隻約定了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契約的期限。

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意思是:(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契約的,該單位再次招用時,不能再約定試用期;(2)試用期結束後,勞動契約續訂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3)勞動契約終止後,過一段時間又招用該勞動者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契約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的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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