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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簽訂的註意事項

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是今後用以處理辭退糾紛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對待。

有些企業以為不簽訂勞動契約可以更好的保護企業方的利益,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契約,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契約以及勞動契約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契約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所以為了保護企業以及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且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時,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有效性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契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契約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契約依照《勞動契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契約的約定解除勞動契約,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契約或者違反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契約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契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于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勞動契約法》規定,競業限製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免責條款

由于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于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征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契約上增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範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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