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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除勞動契約書範本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勞動契約期限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 ________條 第________款 第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契約。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總計________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勞動契約法》條款規定:

第一條 經勞動契約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契約可以解除。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契約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契約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契約內容達成協定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契約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 行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契約即行終止: (一)勞動契約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復原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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