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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勞動契約的解除

勞動契約的解除是指勞動契約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契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契約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契約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契約,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契約補償有標準

即使您是打零工,隻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契約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契約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契約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契約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契約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條件,隻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契約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契約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契約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契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後才能解除勞動契約,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契約無法履行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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