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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勞動契約法

XX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契約工、非全日製契約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契約工。《勞動契約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契約,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隻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隻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同工同酬有一個廣義的概念有一個狹義。我們先說廣義的,所謂廣義的同工同酬是勞動者隻要從事同工種勞動或者同類勞動就應該執行相同的工資製度,相同的工資標準和分配辦法。但是分配結果可以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實際貢獻不同,在預先規定的工資區間內有所差別,這是廣義的同工同酬。狹義的同工同酬就是勞動者從事同崗位勞動,從事同樣的工作任務,具有相同的勞動技能,並且作出相同的勞動貢獻,在這四同的基礎上,他們最後所得的勞動報酬也應該是相同的。有些就是簡單一定要拿一樣的錢才叫同工同酬,這個還是有偏差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網友亟盼同工同酬齡、民族、區域等差別,隻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防止工資分配中的歧視行為,即要求在同一單位,對同樣勞動崗位,在同樣勞動條件下,不同性別、不同身份、不同戶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勞動者之間,隻要提供的勞動數量和勞動質量相同,就應給予同等的勞動報酬。

臨時工勞動契約法全文

契約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巨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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