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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區別

勞動契約是屬于勞動管理範疇,按規定,企業要實行全員勞動契約製,所有企業職工都必須與企業簽定勞動契約。

聘用契約屬于人事管理範疇,企業按聘用製的有關規定,以聘用契約的形式將職工聘用到各個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

1.契約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聘用契約調整的是政府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屬于公法調整範疇。而勞動契約規範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私法調整範疇。

2.契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企業的勞動契約是純粹的民事契約,契約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契約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系,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契約。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責任或義務,因此,聘用契約在實際履行中權利與義務常常發生不對等。國家有權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責任和義務,而且,這種國家要求具有強製性,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將會受到懲戒處置。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工作,其性質本身也是屬于社會公益性質的。一般來講,企業職工是不承擔公益責任的。

3.爭議處理時審查的內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契約所具有的不同于勞動契約的特殊法律意義,在涉及人事爭議時,對事業單位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審查,不僅要以契約規定為依據,在某些情況下,還要對其“特別權利關系”進行審查,而企業的勞動者對此點審查是可以免除的。

4.契約中用人單位的主體權利不同

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時具有較為完整的主體權利。而事業單位在與個人簽訂契約時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體權利,但實際上這種權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現在用人的許多環節上,事業單位的主體權利要受到政府的許多控製。如招聘是在政府編製確定的基礎上發生的,辦理進人手續要受到政府規定的程式控製,否則便不能發生正式的人事法律關系;事業單位在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酬上,權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來自政府的財政控製。因此,事業單位用人的主體權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製。

因此,由于契約性質不同,聘用契約與勞動契約在具體條款上的區別,主要反映在對公職義務的規定,以及對人事管理程式的專門要求上。為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性質與工作人員的管理特點,聘用契約條款應當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履行國家公益職責的義務。

——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時要按國家編製指導或計畫進行。人事關系要經過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程式之後才能正式確立,人事關系的消除也要經過相關規定的程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報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國家財政預算的調控。

——規定公益責任違約專門條款。發生人事爭議時,審查範圍不限于契約規定的內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時,還要對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履行公益職責和義務情況進行審查,以確定違約方及其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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