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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契約註意事項

勞動契約的變更是指勞動契約依法訂立後,在契約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契約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契約的變更是原勞動契約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

  變更勞動契約註意事項

1、必須在勞動契約依法訂立之後,在契約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

即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契約關系,如果勞動契約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契約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契約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契約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契約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契約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契約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勞動契約變更也並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契約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共識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契約的書面協定,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定都是無效的。勞動契約變更的書面協定應當指明對勞動契約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契約變更協定的生效日期,書面協定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5、勞動契約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

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契約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于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契約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契約的要求後,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契約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契約內容達成協定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變更勞動契約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隻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契約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定,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隻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契約。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契約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契約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契約的變更隻是對原勞動契約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契約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契約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契約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契約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契約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額度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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