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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契約註意事項

勞動契約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契約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應註意什麽?

勞動契約的解除是指勞動契約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契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 324號),書面通知“既是解除勞動契約的程式, 也是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契約 的手 續)。

二、並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的。

三、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契約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 號)中對勞動者應予賠償的損失作了具體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四、勞動者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契約。勞動者應履行通知義務而未履行,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契約解除的常見問題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契約?單位單方解除契約,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式?案例1中保險公司解除董某勞動契約的程式合法嗎?

●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契約,在哪些情況下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哪些情況下不必支付?案例1中保險公司應支付董某經濟補償金嗎?如果是職工主動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麽?

●案例2中楊小姐究竟該不該賠償單位要求的違約金、培訓費和經濟損失?如楊小姐還在試用期內,又是否該賠?哪些情況下,職工可以辭職而不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傷殘職工的勞動契約?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是否為終身契約?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職工的無固定期限契約?

●有些職工勞動契約到期以後,單位既沒有通知其履行終止勞動契約的手續,也沒有與其續簽契約,形成勞動關系事實上的延續,若此時用人單位再解聘職工或職工主動辭職,應認定為勞動契約(關系)的終止還是解除?

●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者終止其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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