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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契約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受聘為甲方技術顧問,並將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受聘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電腦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的智慧產權均屬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電腦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應當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慧產權。上述發明創造、作品、電腦軟體、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發明權、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權利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權利並協助乙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二條 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電腦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智慧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于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智慧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于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乙方申明後,甲方對成果的權屬有抗告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三條 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製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甲方的保密規章、製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于受聘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四條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製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乙方的上級主管人員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關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的,視為甲方已同意這樣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許可權。

第五條 雙方同意,乙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甲方受聘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承擔如同受聘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並且乙方認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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