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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創業法律顧問協定書

甲方:

乙方:中小企業法律創業法律服務律師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小企業創業法律服務計畫》,雙方方就聘請創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協定如下:

第一條 律師團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服務方式: “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畫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 服務目標:以事先防範為主,事後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 工作職責

1、為企業草擬、製訂、審查或修改契約,同時逐步健全企業契約製度,預防契約糾紛。(協定期限內免費)

2、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的法律問題;(協定期限內免費)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製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架構模式,使其依法運作,並依法規範企業的管理行為;(協定期限內免費)

4、對企業勞動契約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協定期限內免費)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協定期限內免費)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 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將企業設定專人負責與律師團聯系。

第五條 甲方應配合乙方開展的課題研究,為課題研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六條 服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條 違約條款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契約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契約。

第八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律師:

年 月日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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