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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西省勞動契約範本條例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契約範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勞動契約管理,明確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契約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契約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勞動契約製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派駐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機構,做好本轄區勞動契約製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契約,對用人單位製定勞動規章製度的情況和履行勞動契約的情況進行監督,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製度,做好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勞動用工備案等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按照勞動契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契約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章 勞動契約的訂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公示招聘簡章,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押金或者其他財物。

第七條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契約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等基本情況,核對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提供。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前款所稱用工之日,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

第十條 勞動契約除勞動契約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但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之日起6個月內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視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次數,自XX年1月1日勞動契約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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