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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範本相關常識

一、契約概述

勞動契約,是反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書面協定。

勞動契約一般應包括以下要素:主體及其基本信息、契約期限、工作內容與地點、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紀律、終止條件等。

二、契約範本

勞動契約範本[1]:láo dòng hé tóng fàn běn

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勞動契約按契約的內容分為勞動契約製範圍以內的勞動契約和勞動契約製範圍以外的勞動契約;按契約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契約和非要式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丹陽市王府酒店有限公司

註冊代碼:69333249-6

經營地址:江蘇省丹陽市南二環路88號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額度的原則,簽訂勞動契約,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契約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契約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_ _年__ __月_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日止,共_ 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 _ _年_ __月__ _日起至__ ___年_ __月__ _日止,共 _ _個月。

(三)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到崗。

註:《勞動契約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契約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契約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契約隻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契約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契約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于:《勞動契約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契約後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契約,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後面約定本契約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 工作,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註:工作地點是《勞動契約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于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願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契約。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契約行為,按照《勞動契約法》規定,變更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契約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1 種工時製。

1、實行固定工作製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7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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