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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情節如何認定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行為。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行為。

溫馨提示: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三、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五、對立功情節的處理原則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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