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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判決離婚的情形

現在提倡婚姻自由,即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但往往離婚比結婚更難,兩人因是否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如何分擔等問題無法達成共識,不得以將對方訴至法院,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往往原告為了達到自己的需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達到離婚目的,若無法證明,離婚、財產、孩子撫養等問題均是枉然,無法得到合理公正的判決。

一、判決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調解無效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第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 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 、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 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但是不得不提醒的是,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且沒有原則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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