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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捐官:一月各省賣官得銀百萬

我們知道捐官是清朝重要的財政收入,盛行一時,弊端多多。《辛醜條約》簽訂後,國家多難,朝廷下令施行新政。兩江總督劉坤一和湖廣總督張之洞趁機奏請廢除“捐納實官”,指責它“最有妨于新政,嬲亂吏治,阻閡人才”。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光緒下聖旨,聲明以後無論什麽原因,都不準捐納實官,從降旨之日起,就永遠?止。聖旨同意了劉張的奏請,措施異常嚴厲,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得批準,而且是立刻執行,永遠停止。並且要求一個月內各地、各系統將賣官的資料匯報到戶部,不能延期。

我們就以“永停捐納”為例子,看這個以聖旨形式確立的製度是如何被一點點擊破,最後變為一張廢紙的。

捐官的利益相關群體,抓住了聖旨的漏洞,進行了攻擊。首先是聖旨規定一個月內報數截止,那也就是說在光緒二十七年八月之前的買官賣官行為依然是有效的。于是,各地的捐納機關開足了馬力,展開最後的、瘋狂的捐納行為。一個月之內,各省台面上的捐納收入就超過百萬兩。各方督撫紛紛親自出馬,為最後期限內的買官者奏請官職。

比如在截止日期之前,山西巡撫岑春煊稱雲南人解秉和捐銀一萬五千兩給山西省,奏請任命解秉和為道台,分配到山西省,而且是“盡先補用”。為了表示自己沒有違抗一個月前的聖旨,岑春煊解釋說解秉和捐款日期是上諭頒發之前。浙江巡撫任道鎔也奏請任命捐銀一萬三千兩的兩浙鹽商為實官。他也解釋說這些鹽商是在上諭頒發前就捐了錢的,隻是因為路途遙遠,現在才解到杭州。對于這兩封以時間差為由的賣官請求,朝廷都批準了。

上諭要求一個月內上交賣官資料,以此為依據承認官銜情況。凡在上?資料內的捐納情況,朝廷都承認,不在其內的自然就不算數了。可是,各省、各系統以各種理由遲遲不上交資料。

八月底,閩浙總督許應騤上奏,福建新海防捐“已遵旨停止”,但具體資料請求延遲上報,理由是福建距京遙遠,運輸名冊需要時間。湖廣總督張之洞請以清理資料為由,請求將上交時間拖延到第二年的二月。在此期間,各省其實還在暗中大肆賣官。

朝廷的戶部是捐納行為最大的受益者之一,各省捐納所得的一定比例要解送戶部。所以,戶部也不願停止捐納。戶部奏請延長審核資料的時間,因為各地上報捐冊為了遵守期限而連夜趕造,造成了頗多錯?,而且資料很多,核對也需要時間。這就變相地延長了捐納的生命。

同時,戶部還在捐納票據上做手腳。曾任吏部考功司主事的胡思敬透露:“七月,皇上下詔停捐實官。各地辦事官吏倒填月日,收捐如故。”除倒填日期外,還有預支空白憑證、濫發憑證,等等。朝廷和地方通同通融作弊。

本文摘自《泛權力》  作者:張程  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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