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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律

原文
為都官及縣效律:其有贏、不備,物直(值)之,以其賈(價)多者罪之,勿羸(纍)。
譯文
製定都官和縣核驗物資財產的法律:如有超出或不足數的情形,每種物品均應估價,按其中價值最高的論罪,不要把各種物品價值累計在一起論罪。

原文
官嗇夫、冗吏皆共賞(償)不備之貨而入贏。
譯文
官府的嗇夫和眾吏應都共同賠償不足數的財貨,而上繳多餘的財貨。

原文
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
譯文
衡石不準確,誤差在十六兩以上,罰該官府嗇夫一甲;不滿十六兩而在八兩以上,罰一盾。桶不準確,誤差在二升以上,罰一甲;不滿二升而一升以上,罰一盾。

原文
鬥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鬥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
譯文
鬥不準確,誤差在半升以上,罰一甲;不滿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罰一盾。半石不準確,誤差在八兩以上;鈞不準確,誤差在四兩以上,斤不準確,誤差在三銖以上;半鬥不準確,誤差在三分之一以上;參不準確,誤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稱黃金所用天平法碼不準確,誤差在半銖以上,均罰一盾。

原文
數而贏、不備,直(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
譯文
清點物品數目而有超過或不足數情形,價值在一百一十錢以上到二百二十錢,斥責該官府的嗇夫;超過二百二十錢到一千一百錢,罰嗇夫一盾;超過一千一百錢到二千二百錢,罰嗇夫一甲;超過二千二百錢以上,罰嗇夫二甲。

原文
縣料而不備者,欽書其縣料(也)之數。
譯文
稱量物資而不足數的,都要記明稱量出的數量。

原文
縣料而不備其見(現)數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賈(價),其貲、誶如數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誶官嗇夫;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
譯文
稱量物資而不足現應有數五分之一以上,加以估價,其罰金或斥責的處理和清點物品的規定一樣。不足數在十分之一以上而不滿五分之一,價值超過二百二十錢到一千一百錢斥責該官府的嗇夫;超過一千一百錢到二千二百錢,罰嗇夫一盾;超過二千二百錢以上,罰嗇夫一甲。不足數在百分之一以上而不滿十分之一,價值超過一千一百錢到二千二百錢,斥責該官府的嗇夫;超過二千二百錢以上的,罰嗇夫一盾。

原文
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縣令免,新嗇夫自效(也),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
譯文
在同一官府任職而所掌管方面不同,分別承擔所管方面的罪責。官府的嗇夫免職,如縣令已派人核驗該官府的物資,則該官府嗇夫因核驗中問題被罰時,大嗇夫(縣令)和丞相免罪。縣令免職,新任嗇夫(縣令)自行核驗,原任嗇夫(縣令)和丞都不能免罪。

(自此以下至“公器不久刻者”多與《《秦律十八種》重復》)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倉(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之。

度禾、芻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幹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幹石,其餘禾若幹石。

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禾、芻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賞(償),皆與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

入禾及發(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如禾。

櫟陽二萬石一積,鹹陽十萬石一積。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原文
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
譯文
甲的旅札(指古時的甲和甲葉——錄者註)數超過或不足簿籍登記數的,多餘的應上繳,不足的責令補賠。

原文
官府臧(藏)皮革,數穆風之。有蠹突者,貲官嗇夫一甲。
譯文
官府收藏皮革,應常曝曬風吹。有被咬壞的,罰該官府的嗇一甲。

原文
器職(識)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
譯文
器物標記編號與簿籍不合的,如為大的器物,罰該官府的嗇夫一盾,小的器物則可免罪。

原文
馬牛誤職(識)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
譯文
牛馬及不能調換的器物錯標了次第,罰該官府的嗇夫一盾。

原文
殳、戟、弩,相易(也),勿以為贏、不備,以職(識)耳不當之律論之。
譯文
殳、戰和彎、塗黑色和塗紅色的調換了,不要認為是超過或不足數的問題,應按標錯次第的法律論處。

原文
工稟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二百鬥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鬥以下到百鬥,貲各一甲;不盈百鬥以下到十鬥,貲各一盾;不盈十鬥以下及稟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
譯文
工匠到別的縣領漆,運抵官府,加以測試,飲水,水減在二百鬥以上,罰工匠及率領他們的吏各二甲;不滿二百鬥而在一百鬥以上,罰各一甲;不滿一百鬥而在十鬥以上,罰各一盾;不滿十鬥以及從該倒領漆時虧欠的,應補賠使足原數。

原文
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
譯文
朝廷如征發運輸的勞役,百姓有到縣裏僱車或轉交給別人運送的,應依法論處。

原文
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
譯文
會計不合法律規定而有出入,按核驗實物時有超出或不足數的法律罰金,但不令賠償。

原文
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譯文
官府的嗇夫罰二甲,則令、丞應罰一甲;官府的嗇夫則一甲,則令、丞罰一盾。主管該事的吏與該官府嗇夫同樣罰金或斥責。其他群吏、令史掾參預會計的,以及都倉、庫、田、亭嗇夫承擔下面屬于鄉的分支機構的罪責,都和令、丞同例。

原文
尉計及尉官吏節(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譯文
縣尉的會計以及縣尉官府中的吏如犯有罪行,該縣令、丞應承擔罪責。和其它官府一樣。

原文
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
譯文
司馬令史掾管理苑囿的會計,如會計有罪,司馬令史應承擔罪責,和令史承擔官府會計的罪責一樣。

原文
計校相繆(謬)(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
譯文
會計經過核對發現差誤,錯算數目在二百二十錢以下,斥責該官府的嗇夫;超過二百二十錢到二千二百錢,罰一盾;超過二千二百錢以上,罰一甲。錯算人口一戶或牛馬一頭,罰一盾;兩戶或兩頭以上,罰一甲。

原文
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也),罪一等。
譯文
會計帳目不足或多過實有數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限度,和不應銷帳而銷了帳,估計其價值,不滿二十二錢,可免罪;二十二錢到六百六十錢,罰該官府的嗇夫一盾;超過六百六十錢以上,罰該官府的嗇夫一甲,並仍責令賠償所銷帳的東西。錯算人口一戶或牛馬一頭以上是大誤。如系自行查覺錯誤,可減罪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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