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文典籍 周禮 地官司徒第二

地官司徒第二·小司徒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舍,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乃頒比法于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比要,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罰,誅其犯命者。凡國之大事、致氏、大故、致餘子,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職而平其政。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小賓客,令野修道、委積。大軍旅,帥其眾庶。小軍旅,巡役,治其政令。大喪,帥邦役,治其政教。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正歲,則帥其屬而觀教法之象,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吏憲禁令,修法糾職,以待邦治。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眾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譯文】
小司徒的職責,負責建立王國教官的為官法則,以考察王都中以及四郊和畿內採邑的男女人民的數目,分辨他們當中的貴賤、老幼和殘疾者,凡賦稅徭役的免除,和有關他們祭祀、飲食、喪事方面的禁令[都掌管]。

向六鄉大夫頒布校比法,使他們各自登記本鄉人數的多少、六畜和車輦的數目,弄清各家的財物,每年按季呈報數位,以便施行政教,執行征收賦役的法令。到三年就舉行大校比。大校比時接受各諸侯國[呈報的登記校比結果]的簿冊。

[協助大司徒]編製萬民的軍事組織而(備]用。五人為一伍,五伍為一兩,四兩為一卒,五卒為一旅,五旅為一師,五師為一軍,以起兵征伐,以進行田獵,以相配合追擊外寇和伺捕國內盜賊,以施行有關貢賦的政令。

[協助大司徒]合理調配土地,核查人民,而遍知人民的數目。上等土地授給七口以上人家,[這樣的人家]可以勝任兵役和勞役的一家有三人;中等土地授給六口的人家,[這樣的人家]可以勝任兵役和勞役的二家有五人;下等土地授給五口以下的人家,[這樣的人家]可以勝任兵役和勞役的一家有二人。凡征調兵役和勞役,不超過每家一人,把其餘的[丁壯]作為羨卒,隻有田獵和追捕寇賊時[正卒和羨卒]全體出動。凡征用民眾,就掌管有關的政教和對被征用者的禁戒,評斷他們的爭訟之辭,施行對他們的賞罰,懲罰他們當中的觸犯禁戒者。凡國家有出兵征伐的事就召集正卒,有災害寇賊的事[就還要]召集羨卒。

劃分土地,而用井法和牧法劃分田野。九夫所受的土地為一井,四井為一邑,四邑為一丘,四丘為一甸,四甸為一縣,四縣為一都,以[使民]從事土地生產事業,使民交納貢賦,以及田稅等所有當收取的租稅。

[協助大司徒]劃分各行政區域而確定守護地產的官職,[使民各自]從事自己的職業而合理地征收地稅。

凡有小祭祀就奉進牛牲,進獻經解割的牲體。接待諸侯的使臣,命令在野外修整道路、積聚糧草[以待使臣到來]。

有大征伐,就率領徒眾[交給大司徒]。有小征伐,就負責巡視徒役,執行有關他們的政令。有大喪,就率領王國中為喪事服役的民眾,執行有關他們的政教。

凡建立諸侯國,使他們設立社稷壇遺,規正諸侯國疆域的封界。凡民眾[在賦稅、徭役方面]有爭訟,就依據當地清查[居民]的簿冊來判決;有關土地的爭訟,就依據地圖來判決。

[夏歷]年終,考察屬官們辦事的文書記錄而進行懲罰和獎賞,命令官吏們明白審慎地整理全年的會計文書而上報。

[夏歷]正月初一,就率領屬官們觀看[懸掛在象魏上的]教法,邊走邊搖動木鐸,說:“不執行法令的,國家自有常刑。”命令官吏們『:[各自在治所]懸掛禁令,加強法製,糾察職事,以待滿足國家對于治理的要求。

到大校比時,對于六鄉四郊的官吏,評斷他們的教育和治理情況,規正他們的政事,考察田地以及人民、六畜、武器和器械的數目,以待國家下達有關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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