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文典籍 清官貪官傳

觀音奴傳

——《元史》卷一九二

[說明]觀音奴,字志能,唐兀人。元泰定四年(1327)進士及第,由戶部主事
轉任歸德知府,後升任都水監官。任官剛正清明,善理冤獄,深為百姓所信賴。

觀音奴,字志能,唐兀氏人。泰定四年進士及第,由戶部主事經兩次遷轉為歸
德府知府。廉潔、清明、剛正,善斷冤獄,審理案件如神。百姓有冤屈無處申訴者,
雖然積壓數十年,都從千裏之外趕來投訴,觀音奴當場分析判決,十天之內便處理
清楚。
彰德縣官商任甲,前往睢陽,驢子死了,命部乙解剖,任甲又發怒毆打部乙,
將其折磨一夜之後死去。郄乙的妻子為王氏,有一妾姓孫。孫氏向官府訴冤,官吏
收受了任甲的賄賂,說部乙不是因傷而死,反誣孫氏有罪,將其拘押入獄。王氏又
來觀音奴處訴冤,觀音奴當即開啟枷索,放孫氏出獄,叫來府中屬吏說:“我準備
好文具和香火、供物,你為我將郄乙這件事報告給城隍神,讓神告訴我真情。”有
一個睢陽的小吏,曾參預謀害部乙之事,害怕觀音奴的明斷,又懼怕神仙暴露其事,
于是把接受賄賂得來的錢拿給觀音奴自首說:“郄乙確實因傷致死,任甲向上下官
員行賄,以隱瞞事實,我也得到賄賂,前來自首。”于是將任甲治罪,把郄乙的妾
孫氏無罪釋放。
寧陵的豪民楊甲,很早看上了王乙家的三頃田地,卻無法得到。正巧王乙因為
飢荒帶著妻子到淮南討飯,王乙得病死去,隻有他的妻子回到家中,可田地卻被楊
甲霸佔。王乙的妻子向官府告狀,楊甲向官員們行賄,假作買賣土地的文契,說:
“王乙活著時已把土地賣給我。”觀音奴令王乙的妻子拉著楊甲,一同到崔府君神
詞對質,楊甲害怕神靈,提前送羊和酒給巫師,讓巫師求神不要泄露他做的事情,
王妻和楊甲到神祠對質,果然沒有顯明其事。觀音奴對此有懷疑,把巫師召來詰問,
巫師隻好說出實情:“楊甲先送來羊和酒,要我請求神祗說:‘確實據有了王乙的
田地,請神祗不要泄露。’”觀音奴因此審訊出實情,將楊甲治罪,把田地歸還給
王家,並責備神祗,將神詞拆毀。
毫州鬧蝗災,蝗蟲吃百姓樹木。觀音奴到毫州辦事,百姓向他訴說蝗災之苦,
觀音奴當即取來蝗蟲向上天祈禱,並用水把蝗蟲研碎喝了下去,這一年因而沒有鬧
蝗災。後來,他升任為都水監官。(劉洪波 譯)

[原文]

觀音奴,字志能,唐兀人氏,居新州。登泰定四年進士第。由戶部主事,再轉
而知歸德府。廉明剛斷,發擿如神。民有銜冤不直者,雖數十年前事,皆千裏奔走
來訴,觀音奴立為剖決,旬日悉清。彰德富商任甲,抵睢陽,驢斃,令郄乙剖之,
任以怒毆郄,經宿而死。郄有妻王氏、妾孫氏,孫訴于官,官吏納任賄,謂郄非傷
死,反抵孫罪,置之獄。王來訴冤,觀音奴立破械出孫于獄,呼府胥語之曰:“吾
為文具香幣,若為吾以郄事禱諸城隍神,令神顯于吾。”有睢陽小吏,亦預郄事,
畏觀音奴嚴明,且懼神顯其事,乃以任所賂鈔陳首曰:“郄實傷死,任賂上下匿其
實,吾亦得賂,敢以首。”于是罪任商而釋孫妾。寧陵豪民楊甲,夙嗜王乙田三頃,
不能得。值王以飢攜其妻就食淮南,而王得疾死,其妻還,則田為楊據矣。王妻訴
之官,楊行賄,偽作文憑,曰:“王在時已售我。”觀音奴令王妻挽楊,同就崔府
君神祠質之。楊懼神之靈,先期以羊酒浼巫囑神勿泄其事,及王與楊詣祠質之,果
無所顯明。觀音奴疑之,召巫詰問,巫吐其實曰:“楊以羊酒浼我囑神曰:‘我實
據王田,幸神勿泄也。’”觀音奴因訊得其實,坐楊罪,歸其田王氏,責神而撤其
祠。亳州有蝗食民禾,觀音奴以事至亳,民以蝗訴,立取蝗向天祝之,以水研碎而
飲,是歲蝗不為災。後升為都水監官。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