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文典籍 論衡

雷虛篇

【題解】

本篇中王充駁斥了把打雷說成是上天發怒,有意懲罰暗中犯有過錯的人,這一毫無事實根據的說法,故篇名叫“雷虛”。

王充認為,雷是一種火,因為被雷打死的人,頭發胡子被燒焦,皮膚被烤煳,屍體上能嗅到火氣。他進一步指出,打雷是一種自然現象,是陰陽二氣互相碰撞、沖擊而形成的。還打了個通俗的比方,像把一鬥水倒在冶煉金屬的火上能發出很大的響聲和灼傷人體一樣。“陽氣為火猛”,發出的聲音就更巨大,“中傷人身,安得不死”。王充強調,“雷之所擊,多無過之人”,可見雷“妄擊不罰過”。至于雷打死人,他指出,隻是一種偶然事件,“人在木下屋間,偶中而死”。最後王充得出結論,說打雷是上天發怒,雷打死人是上天懲罰“陰過”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的“虛妄之言。”

【原文】

23·1盛夏之時,雷電迅疾(1),擊折樹木,壞敗室屋,時犯殺人。世俗以為擊折樹木、壞敗室屋者,天取龍;其犯殺人也,謂之陰過(2),飲食人以不潔凈,天怒,擊而殺之。隆隆之聲,天怒之音,若人之呴吁矣(3)。世無愚智,莫謂不然。推人道以論之,虛妄之言也。

【注解】

(1)疾:聲音大。

(2)本句《藝文類聚》卷二《太平御覽》卷十三引《論衡》文作“謂之有陰過”,可從。

(3)呴(h%u吼):通“吼”。吁(y)玉):大喊。呴吁:這裏是怒吼的意思。

【譯文】

炎熱夏天的時候,雷電迅猛響亮,擊斷樹木,毀壞房屋,有時還危害殺人。世俗認為雷電擊斷樹木、毀壞房屋,是天來取龍;它危害殺人,是人暗地裏有罪過,拿不幹凈的東西給別人吃喝,于是天發怒,擊殺了他。隆隆的雷聲,就是天發怒的聲音,好像人的怒吼。社會上不論是愚蠢人還是聰明人,沒有人認為不是這樣的。推究人間的道理加以評論,它是虛假的說法。

【原文】

23·2夫雷之發動,一氣一聲也。折木壞屋亦犯殺人,犯殺人時亦折木壞屋。獨謂折木壞屋者,天取龍;犯殺人,罰陰過,與取龍吉凶不同(1),並時其聲,非道也(2)。論者以為,隆隆者,天怒呴吁之聲也。此便于罰過(3),不宜于取龍。罰過,天怒可也。取龍,龍何過而怒之?如龍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龍有過,與人同罪,龍殺而已(4),何為取也(5)?殺人,怒可也(6);取龍,龍何過而怒之?殺人不取,殺龍取之,人龍之罪何別,而其殺之何異,然則取龍之說既不可聽,罰過之言復不可從。

【注解】

(1)吉凶不同:意思是“天取龍”是吉;“折木壞屋”,“犯殺人,罰陰過”是凶。

(2)《太平御覽》卷十三引《論衡》“非”後有“實”字,可從。

(3)便:適合。

(4)龍殺:句義不通。疑系“殺龍”之誤倒。

(5)根據文意,疑“何”前奪一“天”字。與上文“天取之”正反相應,可證。(6)根據文意,疑“怒”前奪一“天”字。上文“罰過,天怒可也”文例相同,可證。

【譯文】

雷的產生,同屬一種氣、一種聲響。折斷樹木,毀壞房屋的時候,也危害打死人;危害打死人的時候,也折斷樹木,毀壞房屋。偏偏要認為析斷樹木,毀壞房屋,是天來取龍;危害打死人,是懲罰暗中有過錯的人,這跟天取龍表現出的吉凶不一樣,同一時候,同樣雷聲,這不符合事理。辯解的人認為,雷聲隆隆,是天怒吼的聲音。這種說法隻適合于懲罰過錯,不適合于天取龍。懲罰過錯,天發怒可以;天來取龍,龍有什麽過錯而要對它發怒呢?如果龍是神,天來取他,不應該發怒。如果龍有過錯,跟人一樣有罪,殺死龍罷了,天為什麽還要取它呢?打死人,天發怒可以;來取龍,龍有什麽過錯而要對它發怒呢?打死人不取,殺死龍要取,人與龍的罪過有什麽分別,而雷處死他們為什麽卻不一樣呢?這樣看來,天取龍的說法既不能聽,懲罰過錯的話也不可從。

【原文】

23·3何以效之?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人僕死于地,隆隆之聲臨人首上,故得殺人。審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氣殺人也。口之怒氣,安能殺人?人為雷所殺,詢其身體(1),若燔灼之狀也(2)。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著乎體(3),口之動與體俱。當擊折之時,聲著于地(4);其衰也,聲著于天。夫如是,聲著地之時,口至地,體亦宜然。當雷迅疾之時(5),仰視天,不見天之下。不見天之下,則夫隆隆之聲者,非天怒也。天之怒與人無異,人怒,身近人則聲疾,遠入則聲微。今天聲近,其體遠,非怒之實也。且雷聲迅疾之時,聲東西或南北。如天怒體動,口東西南北,仰視天亦宜東西南北。

【注解】

(1)詢:詢問。這裏有考查的意思。

(2)燔(f2n凡):燒。灼(hu¥濁):烤。

(3)著:依附。乎:于。

(4)著:覺得,感到。

(5)上文有“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下文有“且雷聲迅疾之時”,均作“雷聲”,故疑“雷”後,脫一“聲”字。

【譯文】

以什麽來證明呢?考察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人僕向前在地上死去,接著隆隆的聲音降臨到人的頭上,所以能夠打死人。果真隆隆的雷聲是天發怒嗎?要是天發怒,那天是在用口裏的怒氣殺人。口裏的怒氣,怎麽能殺人呢?人被雷打死,察看那人的身體,像被燒烤過的樣子。如果天用的是口裏的怒氣,口裏的怒氣能產生火嗎?況且口長在身體上,口的活動是跟身體一起的。當雷擊斷樹木的時候,聲音覺得在地上;雷聲減弱,聲音感到在天上。像這樣,聲音感到在地上的時候,那麽口要到地上,身體也應該這樣。當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抬頭看天,卻不見天落下來。看不見天落地,那麽隆隆的雷聲,就不是天在發怒。天怒跟人怒沒有兩樣。人發怒,自己靠近別人那麽聲音就大,遠離別人那麽聲音就小。如今天的聲音離得近,而它的身體卻離得很遠,可見這不是天發怒的真實情況。況且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聲音或在東、西,或在南、北。如果是天發怒,天體就應該移運,口也應該向東西南北移動,那麽抬頭看天,天體也應該向東西南北移動。

【原文】

23·4或曰:“天已東西南北矣,雲雨冥晦,人不能見耳。”夫千裏不同風,百裏不共雷。《易》曰:“震驚百裏(1)”。雷電之地,雷雨晦冥,百裏之外無雨之處,宜見天之東西南北也。口著于天,天宜隨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獨雷雨之地,天隨口動也。且所謂怒者,誰也?天神邪?蒼蒼之天也?如謂天神,神怒無聲。如謂蒼蒼之天,天者體,不怒,怒用口。且天地相與(2),夫婦也,其即民父母也。子有過,父怒,笞之致死(3),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殺人,地宜哭之。獨聞天之怒,不聞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則天亦不能怒。且有怒則有喜(4)。人有陰過,亦有陰善。有陰過,天怒殺之;如有陰善,天亦宜以善賞之(5)。隆隆之聲謂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6)。人有喜怒,故謂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如人不怒,則亦無緣謂天怒也。緣人以知天,宜盡人之性。人性怒則呴吁,喜則歌笑。比聞天之怒,希聞天之喜;比見天之罰,希見天之賞。豈天怒不喜,貪于罰希于賞哉(7)?何怒罰有效,喜賞無驗也!

【注解】

(1)震:八卦之一,卦形為■,象征雷。

(2)相與:彼此相交接。

(3)笞(ch9痴):用竹板、荊條抽打。

(4)根據文意,疑“且”後奪一“天”字。

(5)以善:疑應作“喜以”,方與上文“天怒殺之”相應。

(6)疑“亦”後應有一“宜”字,方與上文“天亦宜喜以賞之”語氣相同。哂然:《太平御覽》卷三九一引《論衡》文作“啞啞”,“啞啞而笑”與“隆隆之聲”相對,可從。

(7)希:疑“■”抄寫之誤。■:即吝。吝:吝嗇。

【譯文】

有人說:“天已經隨著聲音向東、西、南、北移動了,隻因為雲雨昏暗不明,人們不能看見罷了。”千裏內外不會同刮一股風,百裏內外不會同響一聲雷。《周易·震卦》上說:“雷能驚動一百裏。”雷鳴電閃的地方,打雷下雨天空昏暗不明,但是百裏之外,沒有雨的地方,應該看見天向東、西、南、北移動了。口長在天體上,天體應該跟隨口,口一移動,整個天體都該移動,不能隻是打雷下雨的地方,天體才跟隨著口活動。況且說發怒的是誰呢?是天神呢?還是蒼天呢?如果說是天神,神發怒沒有聲音。如果說是蒼天,天是一種物體,不會發怒,因為發怒要用口。況且天和地的關系,像夫妻一樣,它們就是人的父母。兒子有過錯,父親發怒,用板子把他打死,母親不會哭嗎?如今天發怒殺人,地應該哭。現在偏偏隻聽見天發怒,不聽見地在哭。要是地不會哭,那麽天也不會發怒。況且天有憤怒就有歡樂。人暗中有過錯,也暗中有善行。暗中有過錯,天發怒殺掉他;如果暗中有善行,天也應該高興而獎賞他。隆隆的雷聲,認為是天發怒;如果是天歡喜,也應該哈哈地笑。人有歡喜有憤怒,所以說天也應該有歡喜有憤怒。推究人的情況來說明天,可見對天的知識是以人為基礎的。如果人不會發怒,那麽也沒有根據認為天會發怒。既然根據人來說明天,就應該全部把人的特征用上。人生來發怒就要怒吼,歡喜就要唱歌歡笑。經常聽見天發怒,很少聽見天歡喜;經常看見天懲罰人,很少看見天獎賞人。難道天願意發怒,不願意歡喜,貪戀懲罰,吝嗇獎賞嗎?為什麽天發怒懲罰人有證明,天歡喜獎賞人沒有證明呢!

【原文】

23·5且雷之擊也,折木壞屋,時犯殺人,以為天怒。時或徒雷,無所折敗,亦不殺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賞罰。無所罰而空怒,是天妄也。妄則失威,非天行也。政事之家(1),以寒溫之氣為喜怒之候。人君喜即天溫,即則天寒(2)。雷電之日,天必寒也。高祖之先劉媼曾息大澤之陂,夢與神遇(3),此時雷電晦冥。天方施氣,宜喜之時也,何怒而雷?如用擊折者為怒(4),不擊折者為喜,則夫隆隆之聲,不宜同音。人怒喜異聲,天怒喜同音,與人乖異,則人何緣謂之天怒?

【注解】

(1)政事之家:解說政事的人。

(2)即:章錄楊校宋本作“怒”,可從。

(3)遇:交合,交媾。

(4)用:以,以為。

【譯文】

雷擊,折斷樹木,毀壞房屋,有時危害打死人,就認為是天發怒。但有時隻是打雷,沒有折斷樹木,毀壞房屋,也沒有打死人,難道是天無緣無故地發怒嗎?君主不無緣無故地歡喜,也不無緣無故地發怒,歡喜與發怒一定會有獎賞與懲罰。沒有懲罰而白白地發怒,是天在胡鬧。亂來就會失掉威嚴,這不是天的行為。解釋政事的人,用寒冷與溫和的氣候作為歡喜與發怒的征兆。君主歡喜那麽天就溫和,要是發怒那麽天就寒冷。打雷閃電的日子,天氣就一定寒冷了。漢高祖先人劉媼曾在大澤的岸邊休息,夢中與天神交合,這時雷鳴電閃昏暗不明。天正施氣給劉媼,這應該是大喜的時候,怎麽天要發怒響雷呢?如果認為擊斷樹木是天發怒,不擊斷樹木是天歡喜,那麽隆隆的雷聲就不應該是同一種聲音。人發怒、歡喜是不同的聲音,天發怒、歡喜卻是同一種聲音,跟人的不相同,那麽人根據什麽認為打雷是天發怒呢?

【原文】

23·6且飲食人以不潔凈,小過也。以至尊之身,親罰小過,非尊者之宜也。尊不親罰過,故王不親誅罪(1)。天尊于王,親罰小過,是天德劣于王也。且天之用心,猶人之用意。人君罪惡(2),初聞之時,怒以非之,及其誅之,哀以憐之。故《論語》曰:“如得其情,則哀憐而勿喜。”紂至惡也,武王將誅,哀而憐之。故《尚書》曰:“予惟率夷憐爾(3)。”人君誅惡,憐而殺之,天之罰過,怒而擊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注解】

(1)誅:懲罰。

(2)罪:懲處。

(3)惟:語助詞,無義。率:遵循,沿著。夷:公平合理。這句話今本《尚書·多士》作“予惟率肆矜爾。”

【譯文】

拿不潔凈的東西給人吃喝,是個小過錯。以極尊貴的身份,親自處罰這樣小的過失,不是尊貴的人該做的事。尊貴的人不親自懲罰有過失的人,所以君主不親自懲辦有罪的人。天比君王尊貴,親自處罰有小過失的人,這是天的德行比君王還低劣。天用心,跟人用意一樣。君王懲辦惡人,剛聽到他罪惡的時候,憤怒地遣責他,等到要懲辦他的時候,又同情憐憫他。所以《論語·子張》上說:“如果弄清他犯罪的情由,在殺他們的時候就應該同情憐憫他們而不要高興。”商紂惡貫滿盈,周武王要殺他,還同情憐憫他。所以《尚書·多士》說:“我將按照公平合理的辦法處治並憐憫你們。”君王懲罰惡人,是憐憫地殺掉他們,而天懲罰有過錯的人,是發怒並擊斃他們,這是天刻薄而人慈悲了。

【原文】

23·7說雨者以為天施氣。天施氣,氣渥為雨(1),故雨潤萬物,名曰澍(2)。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說(3),不降雨。謂雷,天怒;雨者,天喜也。雷起常與雨俱,如論之言(4),天怒且喜也,人君賞罰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時(5),天人相違,賞罰乖也。且怒喜具形(6),亂也。惡人為亂,怒罰其過,罰之以亂,非天行也。冬雷,人謂之陽氣泄(7);春雷,謂之陽氣發;夏雷,不謂陽氣盛,謂之天怒,竟虛言也。

【注解】

(1)渥:厚。

(2)澍(sh)樹):及時雨水。

(3)說(yu8悅):通“悅”。

(4)根據文意,疑“論”下脫一“者”字。

(5)不殊時:不在不同的時候,即同時。

(6)具:通“俱”,形:表現。

(7)陽氣泄:按照陰陽五行說法,陽氣在陰歷11月冬至開始出現,以後逐漸增多,到陰歷五月夏至時達到極盛。

【譯文】

解說雨的人認為是天施氣。天施放氣,氣聚集厚了就變成雨,所以雨能滋潤萬物,稱為及時雨。人不高興,不會給予恩惠;天不高興,不會降雨。認為打雷是天發怒,下雨是天歡喜。響雷常常跟雨一起來,按照解說者的話,天是在一邊發怒一邊高興了。君主不在同一個時候進行賞罰,而天的喜怒卻同時,天與人相反,賞與罰相背。況且發怒與歡喜同時表現出來,是混亂的行為。憎恨人作亂,發怒懲罰他們的過錯,但卻用混亂行為去懲罰他們,這不應是天的行為。冬天打雷,人們認為是陽氣開始散發;春天打雷,認為是陽氣進一步發泄;夏天打雷,卻不認為是陽氣旺盛,而認為是天發怒,可見這終究是句假話。

【原文】

23·8人在天地之間,物也;物,亦物也。物之飲食,天不能知;人之飲食,天獨知之?萬物于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豈為貴賢加意,賤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犬豕食人腐臭(1),食之天不殺也(2)。如以人貴而獨禁之,則鼠洿人飲食(3),人不知,誤而食之(4),天不殺也。如天能原鼠,則亦能原人。人誤以不潔凈飲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豈故舉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呂後斷戚夫人手(5),去其眼,置于廁中(6),以為人豕。呼人示之,人皆傷心;惠帝見之,病臥不起(7)。呂後故為,天不罰也;人誤不知,天輒殺之。不能原誤失而責故(8),天治悖也(9)。

【注解】

(1)人腐臭:文不可通,疑“人”下脫一“以”字。

(2)食之: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3)洿(wu污):同污。

(4)誤:這裏作不小心,不註意講。

(5)戚夫人:漢高祖寵妾,趙王如意的母親。呂後斷戚夫人手:漢高祖多次想廢掉太子,立如意,呂後深為忌恨戚夫人母子。高祖死後,呂後毒死趙王如意,斬斷戚夫人手腳,挖去眼睛,用火灼她的耳朵,並拿啞葯給她吃,把她關在豬圈中,稱之為“人豬”。幾天後,叫自己的兒子漢孝惠帝來看,孝惠帝見後放聲大哭,病了一年多不能起身。

(6)廁:豬圈。

(7)以上事參見《史記·呂後本紀》。

(8)失:遞修本作“反”,可從。責:疑“貰”形近而誤。“反而貰故”,承上文“呂後故為,天不罰”為義,可證。

(9)悖(b8i輩):糊塗,荒謬。

【譯文】

人在天地之間,是一種物質實體;動物,也是一種物質實體。動物吃的東西,上天不能知道;人吃的東西,上天偏偏就知道嗎?萬物對于天,都是兒子。父母對于子女,恩德都是同樣的,難道會因為人尊貴賢能特別關心,而因為動物低賤愚蠢毫不留心嗎?為什麽天觀察人這麽清楚,而觀察動物卻這麽不清楚呢!狗和豬吃人給的腐臭食物,天卻不殺那個人。如果認為人尊貴隻禁止給人吃髒東西,那麽老鼠弄髒了人吃的東西,人不知道,不註意吃了它,天卻不殺老鼠。如果天能原諒老鼠,那麽也應該能原諒人。人不小心把不潔凈的東西給了別人,別人不知道吃了它,難道是故意拿腐臭東西給別人吃嗎?如果是故意給別人,別人也不會肯吃。呂後斬斷戚夫人的手,挖去她的眼睛,關她在豬圈裏,把她當做“人豬”。喊人們來看,人們都很傷心;孝惠帝看了,就病倒臥床不起。呂後故意這樣做,天不懲罰她;人粗心不知道把髒東西給別人吃了,天立即就殺死他。不能原諒無心的過失反而寬恕有意的罪過,這是上天辦事太昏亂了。

【原文】

23·9夫人食不凈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1);如食己,知之,名曰腸洿。戚夫人入廁,身體辱之,與洿何以別?腸之與體何以異?為腸不為體(2),傷洿不病辱(3),非天意也。且人聞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觀戚夫人者,莫不傷心。人傷,天意悲矣。夫悲戚夫人(4),則怨呂後。案呂後之崩,未必遇雷也。道士劉春熒惑楚王英(5),使食不清。春死未必遇雷也。建初四年夏六月(6),雷擊殺會稽靳專日食羊五頭皆死(7)。夫羊何陰過而雷殺之(8)?舟人洿溪上流,人飲下流,舟不雷死。

【注解】

(1)有:本句語氣不順,疑是衍文。

(2)為:這裏作顧講。

(3)傷:悲痛。這裏是憐憫的意思。病:不滿,指責。

(4)夫:遞修本作“無”,形近而誤,可從。

(5)熒惑:迷惑。楚王英:漢光武帝的兒子劉英,封于楚地。

(6)建初:東漢章帝年號。建初四年:公元79年。

(7)此句義不可解。《太平御覽》卷十三引《論衡》文作“雷擊會稽鄞縣羊五頭皆死”,可從,會稽:郡名。鄞(y0n銀)縣:東漢時鄞縣在今浙江省奉化東。

(8)本句語氣不順,疑“羊”下脫“有”字。《初學記·雷部》引《論衡》文“羊”下有“有”字,可證。

【譯文】

人吃了不潔凈的東西,口不曉得那是髒的;如果吃完了,才知道,名叫腸洿。戚夫人被關進豬圈,身體被髒東西污辱,跟“腸洿”有什麽分別?腸跟身體有什麽區別?隻顧腸不顧身體,隻憐憫腸子被弄髒而不怨恨身體被污辱,這不是上天的意思。況且人聽說別人吃了不幹凈的東西,心裏平靜得像沒有聽見一樣,但看見戚夫人的人,沒有不傷心的。人悲傷,天意也悲痛。天悲痛戚夫人,那麽就應該怨恨呂後。考察呂後死時,未必遭雷打。道士劉春使楚王英迷惑,讓他吃了不幹凈的東西。劉春死時,也未必遭雷打。建初四年(公元79年)六月,雷擊會稽郡鄞縣的五頭羊都死了。那羊暗中有什麽過錯而雷要打死它們?船夫弄髒了小河的上遊,人們吃了下遊的水,船夫並沒有被雷打死。

【原文】

23·10天神之處天,猶王者之居也(1)。王者居重關之內(2),則天之神宜在隱匿之中。王者居宮室之內,則天亦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之坐(3)。王者與人相遠,不知人之陰惡;天神在四宮之內,何能見人暗過?王者聞人過,以人知;天知人惡,亦宜因鬼。使天問過于鬼神,則其誅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則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注解】

(1)也:遞修本作“地”,“王者之居地”與“天神之處天”對文,可從。

(2)關:門閂。這裏指宮門。

(3)太微、紫宮、軒轅、文昌:四個恆星星座的名稱,即下文的“四宮”。古代認為它們是天帝及其後妃所在的地方:天子居太微,太一居紫宮,帝妃居軒轅,管天下集計事者居文昌。坐:通“座”,星座。

【譯文】

天神住在天上,就像君王住在地上一樣。君王住在層層宮門之內,那麽天神就應該住在隱蔽的地方。君王住在宮室裏面,那麽天也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等居住的星座。君王跟一般人相互離得很遠,不知道人的暗中罪過;天神住在四宮之內,又怎麽能看見人的暗中罪過呢?君王聽說人的過錯,是靠人報告才知道;上天知道人的罪過,也應該是靠鬼的報告。假使天是向鬼神了解人的過錯,那麽天要殺人,也應該是派鬼神去執行。如果天派鬼神去殺人,那麽所謂天發怒,實際是鬼神在發怒,而不是天在發怒了。

【原文】

23·11且王斷刑以秋(1),天之殺用夏(2),此王者用刑違天時。奉天而行,其誅殺也,宜法象上天(3)。天殺用夏,王誅以秋,天人相違,非奉天之義也。

【注解】

(1)斷刑:處決死囚。參見《禮記·月令》。

(2)用:以,在。

(3)法象:這裏是仿效的意思。

【譯文】

況且君王處決死囚在秋天,天用雷殺人在夏天,這是君王用刑違背大時。如果遵循天意辦事,君王殺人,也應該仿效上天。天殺人在夏天,君王殺人在秋天,天與人相背,這不符合遵循天意辦事的道理。

【原文】

23·12或論曰:“飲食不潔凈(1),天之大惡也。殺大惡,不須時。”

王者大惡,謀反大逆無道也;天之大惡,飲食人不潔清。天之所惡(2),小大不均等也。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製飲食人不潔清之法為死刑也。聖王有天下(3),製刑不備此法。聖王闕略(4),有遺失也。

【注解】

(1)根據文意,疑“食”下脫一“人”字。下文有“飲食人不潔清”,可證。

(2)之:根據文意,疑“人”形近而誤。

(3)有:統治。

(4)闕(qu5缺):空缺。闕略:這裏是疏忽大意的意思。

【譯文】

有人解釋說:“拿不潔凈的東西給人吃,是天最討厭的事。殺罪惡大的人,不必等待規定的時間。”君王最討厭的,是謀反大逆無道;天最討厭的,是拿不潔凈的東西給人吃。天和人討厭的事,小惡大惡是不一樣的。如果對小惡大惡的看法相同,那麽君王就應該效法天,製訂拿不潔凈東西給人吃的法律是死刑。可是自古以來聖王統治天下,製訂刑法不具備這條法律。這樣說來,是聖王疏忽大意,在製訂刑法時有遺漏了。

【原文】

23·13或論曰:“鬼神治陰,王者治陽。陰過暗昧(1),人不能覺,故使鬼神主之。”曰,陰過非一也,何不盡殺?案一過(2),非治陰之義也。天怒不旋日(3),人怒不旋踵(4)。人有陰過,或時有用冬,未必專用夏也。以冬過誤,不輒擊殺,遠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注解】

(1)暗昧:不公開,不顯露。

(2)案:治理。這裏是查辦的意思。一過:指“飲食人不潔凈”這一種過失。

(3)旋:不久,立即。

(4)踵(h%ng腫):腳後跟。人怒不旋踵:指人發怒要報仇,連轉腳後跟的時間都不等。

【譯文】

有人解釋說:“鬼神懲處暗中的過錯,君王懲處公開的過錯。暗中的過錯隱秘,人不會察覺,所以讓鬼神來管。”我說,暗中的過錯不隻一種,為什麽不把他們全部殺掉呢?隻查辦“飲食人不潔凈”這一種過失,不是懲處暗中過錯的公正道理。天發怒不過一天,人發怒在瞬間。人暗中有過錯,也許有在冬天發生,未必專門在夏天發生。在冬天犯了錯誤,天不立即用雷擊打死他,要拖到久遠的夏天,這不符合“天怒不旋日”的道理。

【原文】

23·14圖畫之工,圖雷之狀,累累如連鼓之形。又圖一人,若力士之容,謂之雷公,使之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1),若擊之狀。其意以為:雷聲隆隆者,連鼓相扣擊之意也(2);其魄然若敝裂者(3),椎所擊之聲也;其殺人也,引連鼓、相椎(4),並擊之矣。世又信之(5),莫謂不然。如復原之,虛妄之象也。

【注解】

(1)椎(chu0槌):通“槌”。

(2)意:上言“雷聲隆隆”,本句言“連鼓相扣擊”,故疑“意”系“音”形近而誤。有下文“椎所擊之聲”對文,可證。

(3)魄然:這裏是形容劇烈響聲的意思。敝:疑是“■”的壞字,下文有“■靂”可證。■裂:霹靂,雷聲。

(4)相:根據文意,疑“推”形近而誤。有上文“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可證。

(5)又:《太平御覽》卷十三引《論衡》文作“人”,可從。

【譯文】

繪畫工匠,畫雷的形狀,一個接一個,像把鼓連在一起的樣子。又畫一個人,像力士的容貌,稱他是雷公,讓他左手拉著連在一起的鼓,右手舉槌,像要擊鼓的樣子。那意思是用來表示:雷聲隆隆,就是連成一起的鼓相互扣擊的聲音;那巨大的像霹靂的聲音,就是槌打鼓的聲音;雷劈死人,是雷公一邊拉連鼓一邊舉槌,同時撞擊造成的。世人相信它,沒有認為不是這樣的。如果再仔細研究一下,可以看出,它是幅亂來的圖畫。

【原文】

23·15夫雷,非聲則氣也。聲與氣,安可推引而為連鼓之形乎?如審可推引,則是物也,相扣而音鳴者(1),非鼓即鍾也。夫隆隆之聲,鼓與(2)?鍾邪?如審是也,鍾鼓而不空懸(3),須有■簴(4),然後能安,然後能鳴。今鍾鼓無所懸著,雷公之足無所蹈履(5),安得而為雷?

【注解】

(1)扣:通“叩”,敲打。

(2)與:同“歟”,表選擇的疑問語氣詞。

(3)而不:文義不可通,疑系“不而”之誤倒。而(n6ng能):通“能”。

(4)■簴(s(ny)損巨):古代懸掛樂器的架子,橫的叫■,豎的叫簴。

(5)蹈:踩,踏。履:踏。

【譯文】

雷,不是聲音就是氣。聲音和氣,怎麽能推拉而變成把鼓連在起的樣子呢?如果確實能推拉,那就是物件。能互相敲打而發出響聲的,不是鼓就是鍾。隆隆的聲音,是鼓呢?還是鍾呢?如果的確說對了,那麽鍾鼓不能憑空懸掛,必須要有■簴,然後才能穩固,然後才能發出響聲。如今鍾鼓成了沒有依托懸空掛著的東西,雷公的腳沒有踩踏的地方,怎麽能打雷呢?

【原文】

23·16或曰:“如此固為神(1)。如必有所懸著,足有所履,然後而為雷,是與人等也,何以為神?”曰,神者,恍惚無形,出入無門,上下無根(2),故謂之神。今雷公有形,雷聲有器(3),安得為神?如無形,不得為之圖象;如有形,不得謂之神。謂之神龍升天,實事者謂之不然,以人時或見龍之形也。以其形見(4),故圖畫升龍之形也(5);以其可畫,故有不神之實。

【注解】

(1)固:通“故”,所以。

(2)根:遞修本作“垠(y0n銀)”,形近而誤,可從。垠:這裏作邊,界限講。

(3)器:器物,指鼓和槌。

(4)見:同“現”。

(5)圖畫升龍之形:遞修本作“體畫升龍之服”,錄此以備參考。

【譯文】

有人說:“正因為這樣所以才是神。如果一定要有依托才能懸空掛著,腳要有踏的地方,然後才打雷,這與人一樣了,怎麽是神呢?”我說,神是恍恍惚惚沒有固定形體,進出沒有門,上下無界限,所以才稱之為神。如今雷公有形體,雷聲又由器物發出,怎麽能是神呢?如果沒有形體,不能畫成圖象;如果有形體,就不能稱之為神。要說神龍能升天,尊重事實的人卻認為不是這樣,因為人有時看見了龍的形狀。因為它的形體出現,所以人才可以畫出升天的龍的樣子;因為它可以被畫出來,所以實際上不是神。

【原文】

23·17難曰:“人亦見鬼之形,鬼復神乎(1)?”曰,人時見鬼(2),有見雷公者乎?鬼名曰神,其行蹈地,與人相似。雷公頭不懸于天,足不蹈于地,安能為雷公?飛者皆有翼,物無翼而飛,謂仙人。畫仙人之形,為之作翼。如雷公與仙人同,宜復著翼。使雷公不飛,圖雷家言其飛,非也;使實飛,不為著翼,又非也。夫如是,圖雷之家畫雷之狀,皆虛妄也。且說雷之家,謂雷,天怒呴吁也;圖雷之家,謂之雷公怒引連鼓也。審如說雷之家,則圖雷之家非;審如圖雷之家,則說雷之家誤。二家相違也,並而是之,無是非之分。無是非之分,故無是非之實。無以定疑論,故虛妄之論勝也。

【注解】

(1)復:疑“弗”同音而誤。

(2)鬼:這裏王充所說的鬼,不是指人死後靈魂變成的鬼,而是一種“妖氣”形成的鬼。

【譯文】

有人責難說:“人也看見過鬼的形體,鬼不是神嗎?”我說,人有時看見鬼,但有看見過雷公的嗎?鬼稱叫神,它行走時腳踏在地上,跟人差不多。畫上雷公的頭沒有懸掛在天上,腳不踏在地上,怎麽能是雷公?會飛的東西都有翅膀,動物沒有翅膀而會飛的,稱作仙人。畫仙人的形體,卻要給他畫上翅膀。如果雷公與仙人一樣,也應該再畫上翅膀。假使雷公不會飛,畫雷公像的人說他會飛,就不對;假使確實會飛,不給他畫上翅膀,這又不對。這樣說來,畫雷公像的人畫出雷公的樣子,都是虛構的。況且解說雷的人,說打雷是天發怒在怒吼;畫雷公像的人,說雷公發怒是在拉動連在一起的鼓。確實像解說雷的人說的,那麽畫雷公像的人說的就不對;確實像畫雷公像的人說的,那麽解說雷的人說的就是錯誤的。二家的說法相背,並且都說是對的,這就沒有是非的區別。沒有是非的區別,所以實際上也就沒有是非。正因為無法判定這些疑惑的說法,所以虛構的說法得逞了。

【原文】

23·18《禮》曰:“刻尊為雷之形(1),一出一入(2),一屈一伸,為相校軫則鳴(3)。”校軫之狀,鬱律■壘之類也(4),此象類之矣(5)。氣相校軫分裂,則隆隆之聲,校軫之音也;魄然若■裂者,氣射之聲也。氣射中人,人則死矣。實說,雷者太陽之激氣也(6)。何以明之?正月陽動,故正月始雷(7)。五月陽盛,故五月雷迅。秋冬陽衰,故秋冬雷潛。盛夏之時,太陽用事,陰氣乘之(8)。陰陽分事(9),則相校軫。校軫則激射。激射為毒,中人輒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壞。人在木下屋間,偶中而死矣。何以驗之?試以一鬥水灌冶鑄之火,氣激■裂,若雷之音矣。或近之(10),必灼人體。天地為爐大矣,陽氣為火猛矣,雲雨為水多矣,分爭激射,安得不迅?中傷人身,安得不死?當冶工之消鐵也(11),以土為形(12),燥則鐵下,不則躍溢而射(13)。射中人身,則皮膚灼剝。陽氣之熱,非直消鐵之烈也;陰氣激之,非直土泥之濕也(14);陽氣中人(15),非直灼剝之痛也。

【注解】

(1)尊:古代一種盛酒的器皿。

(2)一出一入:這裏指刻在尊上的紋路或凸或凹。

(3)校:通“絞”,纏繞。軫:通“紾(h7n枕)”,轉動。這裏是彎曲的意思。引文不見于今傳本《周禮》、《儀禮》和《禮記》,可能是佚文。

(4)鬱律:雷聲沉悶。■(w8i未)壘:縈繞。這裏形容雷聲不絕。

(5)類:類似。這裏是相比擬的意思。

(6)太:極,最。參見《淮南子·天文訓》。

(7)參見《禮記·月令》孔疏。

(8)乘:這裏作侵犯講。

(9)事:章錄楊校宋本作“爭”,可從。分爭:紛爭。

(10)或:稍微。

(11)消:通“銷”,熔化。

(12)形:通“型”,模子。

(13)不(f%u否):同“否”。

(14)土泥:根據文意,疑“泥土”之誤倒。

(15)陽:章錄楊校宋本作“激”,可從。

【譯文】

《禮》上說:“在尊上刻雷的樣子,或凸或凹,或彎或直,因為相互糾纏,就像有響聲一樣。”糾纏的形狀,就像征沉悶不絕一類的雷聲,這是用形象來擬雷。氣相互糾纏而突然分裂,那隆隆的雷聲,就是糾纏發出的聲音;那巨大的像霹靂的聲音,就是氣噴射出來的聲音。氣射中人,人就會死。實際上,雷是極盛的陽氣沖擊陰氣造成的。怎麽證明呢?正月陽氣開始散發,所以正月開始有雷。五月陽氣旺盛,所以五月雷聲迅猛。秋天冬天陽氣衰微,所以秋天冬天雷潛伏。炎熱夏天的時候,太陽主事,陰氣來侵犯。陰氣與陽氣紛爭,就互相糾纏。相互糾纏就會互相碰撞、噴射。它們碰撞而噴射出來的東西有毒,射中人人就要死,射中樹木樹木就要折斷,射中房屋房屋就要毀壞。人在樹下或房屋之間,碰巧被射中就會死去。以什麽證明呢?試拿一鬥水倒在冶煉的火上,氣被沖得霹靂作響,像雷聲一樣。稍微靠近,一定會燒傷人的身體。天地是個極大的火爐,陽氣是猛烈的火,雲雨是極多的水,相互紛爭、沖擊、噴射,怎麽會不迅猛呢?射中燒傷人的身體,人怎麽會不死呢?當冶煉工匠溶化鐵的時候,用泥土作模子,模子幹了,那麽鐵水就會順著往下流,否則就要飛濺出來向周圍噴射。射中人的身體,那麽皮膚就會被燒傷脫落。陽氣的熱度,不僅僅隻是溶化鐵水那點點熱度;陰氣沖擊陽氣,不僅僅隻是泥土那點點濕度;激氣射中了人,不僅僅隻是燒傷脫皮的那點點痛苦。

【原文】

23·19夫雷,火也,氣剡人(1),人不得無跡。如炙處狀似文字,人見之,謂天記書其過,以示百姓。是復虛妄也。使人盡有過(2),天用雷殺人。殺人當彰其惡,以懲其後,明著其文字,不當暗昧。圖出于河,書出于洛。河圖、洛書,天地所為,人讀知之。今雷死之書,亦天所為也,何故難知?如以一人皮不可書(3),魯惠公夫人仲子(4),宋武公女也(5),生而有文在掌(6),曰“為魯夫人”。文明可知,故仲子歸魯。雷書不著,故難以懲後。夫如是,火剡之跡,非天所刻畫也。或頗有而增其語(7),或無有而空生其言。虛妄之俗,好造怪奇。

【注解】

(1)章錄楊校宋本“氣”前有“火”字,可從。剡(y3n眼):灼,燒。

(2)盡:死。

(3)一: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4)魯惠公:春秋時魯國國君。公元前768~前723年在位。仲子:春秋時宋武公的女兒。據《左傳·隱公元年》記載,她生下來,手上就有“為魯夫人”字樣。先嫁魯惠公兒子息姑為妻,後被惠公奪為夫人。

(5)宋武公:春秋時宋國君主。公元前765~前748年在位。

(6)本書《自然篇》和《紀妖篇》,“在”下有“其”字,可從。

(7)頗:稍微,略。

【譯文】

雷是火,火氣燒人,人不可能沒有痕跡。或者燒焦的地方樣子類似文字,人看見了,認為是天記錄他的過錯,就拿給老百姓看。這又是假的。假使一個人的死是由于他有罪過,所以天用雷殺他。殺他就應當公開他的罪過,以懲誡那後人,就應該使這些文字明明白白地顯示出來,不該隱秘不清。圖在黃河中出現,書在洛水中出現。黃河中的圖、洛水中的書,都是天作的,人一讀就知道它的意思。如今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的字,也是天寫的,怎麽就難得讀懂呢?如果認為人皮不能寫字,那麽魯惠公夫人仲子,即宋武公的女兒,生下來就有文字在她的掌心,說“為魯夫人”。文字明白可以讀懂,所以仲子嫁給魯公子。雷書不顯露,所以難得用來懲誡後人。這樣說來,火燒人留下的痕跡,不是天刻畫的了。或許,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稍微有點痕跡,卻被誇大其詞,或許根本沒有卻憑空生造那說法。可見弄虛作假的庸人,喜歡偏造奇談怪論。

【原文】

23·20何以驗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詢其身(1),中頭則須發燒焦,中身則皮膚灼燌(2),臨其屍上聞火氣(3),一驗也。道術之家,以為雷(4),燒石色赤,投于井中,石燋井寒(5),激聲大鳴,若雷之狀,二驗也。人傷于寒(6),寒氣入腹,腹中素溫,溫寒分爭,激氣雷鳴(7),三驗也。當雷之時,電光時見,大若火之耀(8),四驗也。當雷之擊,時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驗也。夫論雷之為火有五驗,言雷為天怒無一效。然則雷為天怒,虛妄之言。

【注解】

(1)詢:這裏是察看的意思。

(2)燌:同“焚”,燒。

(3)聞:嗅。

(4)道術之家:指古代以煉丹求仙為職業的人。為:這裏是仿造的意思。

(5)燋(ji1o焦):這裏作灼熱講。

(6)傷:受傷害。

(7)雷鳴:這裏指肚子裏咕嚕咕嚕的響聲。

(8)大:根據文意,疑“光”形近而誤。

【譯文】

怎麽證明,雷是火呢?因為人被雷擊中而死,立即察看他的身體,要是擊中頭部那麽頭發胡子就被燒燋,要是擊中身體那麽皮膚就被烤煳,到他的屍體上能嗅出火氣,這是證明之一。道術之家因為仿造雷,把石頭燒紅了,丟在井裏,石頭滾燙井水冰涼,激聲轟鳴,像打雷一樣,這是證明之二。人受了寒氣,寒氣進入腹部,腹中原來溫和,熱氣與寒氣紛爭,激氣就咕嚕咕嚕像雷響一樣,這是證明之三。當打雷的時候,電光時常閃現,光就像火閃耀一樣,這是證明之四。當雷擊的時候,也許會燒掉人的房屋和地上的草木,這是證明之五。解釋雷是火有五條證明,說雷是天發怒卻沒有一條證明。這樣看來,雷是天發怒,就是句假話。

【原文】

23·21雖曰(1):“《論語》雲:‘迅雷風烈必變。’《禮記》曰:‘有疾風迅雷甚雨則必變(2),雖夜必興(3),衣服,冠而坐。’懼天怒,畏罰及己也。如雷不為天怒,其擊不為罰過,則君子何為為雷變動朝服而正坐子(4)?”

【注解】

(1)雖(雖):疑“難(難)”形近而誤。章錄楊校宋本作“難”,可證。

(2)甚:很,極,非常。

(3)興:起來。

(4)子:遞修本作“乎”,可從。

【譯文】

有人責難說:“《論語·鄉黨》上說:‘遇上炸雷暴風人一定會改變神色。’《禮記·玉藻》上說:‘有狂風炸雷暴雨那麽人一定會改變神色,即使是夜深也一定會起床,穿好衣服,戴上帽子坐正。’因為害怕天發怒,害怕懲罰到自己頭上。如果打雷不是天發怒,雷擊不是懲罰過錯,那麽做官的為什麽會被嚇得變色心跳穿上朝服而端端正正地坐在那裏呢?”

【原文】

23·21曰,天之與人猶父子,有父為之變,子安能忽?故天變,己亦宜變。順天時,示己不違也。人聞犬聲于外,莫不驚駭,竦身側耳以審聽之(1),況聞天變異常之聲,軒■迅疾之音乎(2)?《論語》所指,《禮記》所謂,皆君子也。君子重慎,自知無過,如日月之蝕,無陰暗食人以不潔清之事,內省不懼,何畏于雷?審如不畏雷(3),則其變動不足以效天怒。何則?不為己也。如審畏雷,亦不足以效罰陰過。何則?雷之所擊,多無過之人。君子恐偶遇之,故恐懼變動。夫如是,君子變動,不能明雷為天怒,而反著雷之妄擊也。妄擊不罰過,故人畏之。如審罰有過,小人乃當懼耳,君子之人無為恐也。宋王問唐鞅曰(4):“寡人所殺戳者眾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曰:“王之所罪。盡不善者也。罰不善(5),善者胡為畏(6)?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毋辨其善與不善而時罪之,斯群臣畏矣。”宋王行其言(7),群臣畏懼,宋王大怒(8)。夫宋王妄刑(9),故宋國大恐。懼雷電妄擊,故君子變動。君子變動,宋國大恐之類也。

【注解】

(1)竦(s%ng聳)身:形容很害怕的樣子。審:仔細。

(2)軒:章錄楊校宋本作“軯”,可從。軯■(p5ngk5砰苛):與“砰磕”字通。巨大的響聲。

(3)審如:疑“如審”之誤倒。下文有“如審畏雷”,可證。

(4)宋王:指戰國時宋王偃,又稱宋康王。公元前328~前286年在位。沉醉于酒與美女。後齊、魏、楚攻宋,兵敗,被殺。唐鞅:宋王偃的相。

(5)罰:上下文皆言“罪”,此不得獨言“罰”,故疑“罰”系“罪”形近而誤。

(6)胡為:為什麽。

(7)行:做,辦。

(8)宋王大怒:與上下文義不相應,疑作“宋國大恐”。下文有“君子變動,宋國大恐之類也。”正夏述此語,可證。以上事參見《呂氏春秋·淫辭》及高註。

(9)妄刑:胡亂施刑。這裏是亂殺人的意思。

【譯文】

我說,天跟人就同父與子一樣,父親被某件事而改變神色,作兒子的怎麽能不在乎呢?所以天改變神色,自己也應該跟著改變神色。順應天時,以表示自己沒有違背天意。人聽見狗在外面叫,沒有不驚慌害怕的,于是就毛骨悚然地側著耳朵仔細地聽動靜,何況是聽到天改變神色發出不尋常的、砰磕一聲迅猛巨大的聲響呢?《論語·鄉黨》上指的,《禮記·玉藻》上說的,都是道德高尚的君子。君子做事慎重,自己知道沒有過錯,即使有過也像日食,月食一樣明顯,不會有暗中拿不潔凈東西給別人吃的事,自我檢查沒有可畏懼的,為什麽要害怕打雷呢?如果真是不害怕打雷,那麽他們變色心跳就不足以證明打雷是天發怒。為什麽呢?因為雷不是針對自己響的。要是確實害怕打雷,也不足以證明是在懲罰暗中有過錯的人。為什麽呢?因為雷擊殺的,很多都是沒有過錯的人。君子是害怕偶然碰巧被雷打,所以恐懼變色動心。這樣說來,君子變色心跳,不能證明打雷是天發怒,卻反而表明雷是在亂擊殺人。亂擊殺人而不懲罰有過錯的,因此人害怕雷。如果雷真是在懲罰有過錯的,那麽邪惡的人就該害怕打雷,而道德高尚的人就用不著恐懼了。宋王偃問唐鞅:“我殺的人很多,但是臣子們卻越來越不怕我,其原因是什麽呢?”唐鞅回答說:“君王懲罰的,全都不是好人。懲罰壞人,好人為什麽要害怕呢?君王想要臣子們害怕,不如不管他們好與不好都經常懲罰他們,這樣臣子們就會害怕了。”宋王按照他的話做了,群臣都感到害怕恐懼,于是宋國的大臣都極為恐懼。這是由于宋王胡亂施刑殺人,因此宋國上下害怕恐懼。因為懼怕雷電亂擊殺人,所以君子聽到打雷都變色動心。君子“懼雷電妄擊”而變色動心,就同宋國群臣害怕“宋王妄刑”而感到極大的恐懼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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