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譏日篇

【題解】

東漢時流傳著大量的“日禁之書”,書中規定不僅下葬、祭祀要回避凶日,甚至連日常生活中洗頭、裁衣、寫字等都不能觸犯禁忌,並威脅說,如果辦事“不合此歷,轉為凶惡”。王充揭露了這些謊言,譏諷和批判了辦事要擇吉日,避凶日的迷信禁忌。他指出,“百祀無鬼,死人無知”,“祭之無福,不祭無禍”。他主張辦事應根據“人事之可否”,不應“問日之吉凶”。他表明寫《譏日篇》的目的,是為了“明其是非,使信天時之人,將一疑而倍之”,對各種迷信禁忌“不從其諱”。

【原文】

70·1世俗既信歲時,而又信日。舉事若病、死、災、患,大則謂之犯觸歲、月,小則謂之不避日禁。歲、月之傳既用,日禁之書亦行。世俗之人,委心信之;辯論之士,亦不能定。是以世人舉事,不考于心而合于日,不參于義而致于時。時日之書,眾多非一,略舉較著,明其是非,使信天時之人,將一疑而倍之。夫禍福隨盛衰而至,代謝而然。舉事曰凶,人畏凶有效;曰吉,人冀吉有驗。禍福自至,則述前之吉凶以相戒懼,此日禁所以累世不疑,惑者所以連年不悟也。

【注解】

歲時:指有關歲、月方面的禁忌。參見本書《。。時篇》、《難歲篇》。日禁:指當時流行的某日不宜做某事的禁忌。

歲月之傳:指有關歲月禁忌的記載。

天時:指上述關于歲、月、日的禁忌。

倍:通“背”。背棄,拋棄。

盛衰:指“祿命”的好壞。王充認為,人的吉凶是由各自的“祿命”決定的。參見本書《命義篇》。

【譯文】

社會習俗既迷信歲、月有禁忌,而且又迷信日子也有禁忌。辦事情如果遇到病、死、災、禍,嚴重的就認為是觸犯了歲、月方面的禁忌,輕微的就認為是沒有避開日禁造成的。有關歲、月禁忌的書已經流傳開,有關日子禁忌的書也很流行。社會上的人,一心一意迷信這些禁忌;善于辯論的人士,也不能確定這些禁忌對不對。因此社會上的人辦事情,不是通過內心思考來判斷事情本身是否該辦而隻講究符合吉日,不從事理上去檢查事情應不應該做而隻要求符合吉時。有關時日禁忌的書,多種多樣不隻一種,略微舉幾本較為突出的,來明辯它的是與非,使迷信天時禁忌的人,都將對它產生懷疑而拋棄它。一個人的福禍是由“祿命”的盛衰而決定的,禍福交替出現而自然如此。辦事情時禁忌書上說凶,人們就害怕凶禍會有應驗;說吉,人們就希望吉祥有應驗。事後福禍自然而然出現,人們就議論事前禁忌書上所說的吉凶如何靈驗,以此互相警告和恫嚇作為今後遵守禁忌的教訓。這就是為什麽有關日子的禁忌世世代代不被懷疑,糊塗的人長期不覺悟的原因。

【原文】

70·2葬歷曰:“葬避九空、地臽,及日之剛柔,月之奇耦,日吉無害,剛柔相得,奇耦相應,乃為吉良。不合此歷,轉為凶惡。”夫葬,藏棺也;斂,藏屍也。初死藏屍于棺,少久藏棺于墓。墓于棺何別?斂與葬何異?斂于棺不避凶,葬于墓獨求吉。如以墓為重,夫墓,土也;棺,木也。五行之性,木、土鈞也。

【注解】

葬歷:卜葬之書,即選擇下葬日子的歷書。《唐書·呂才傳》:“後代葬說,出于巫史。一物有失,便謂災及死生,多為妨禁,以售其術,附妄憑妖。至其書乃有百二十家。”可見唐以前葬書之多。

九空、地臽(xiàn現):都是葬歷上規定的忌日名稱。

日之剛柔:參見68·2註(11)。

耦:通“偶”。月之奇(jī機)耦:古代稱單月為奇月,雙月為偶月。人在奇月死,應選在偶月下葬,反之亦然,奇偶要配和好。

斂:通“殮”。給死人穿上衣服裝屍入棺。《禮記·喪大記》:“衣屍曰斂。”

【譯文】

葬歷上說:“下葬要避開九空、地臽以及日子的剛柔,月份的奇偶。日子吉利沒有妨害,剛日柔日配合得當,單雙月相適應,這才是下葬的吉利日子。不符合這種日子,就會轉變為凶惡的日子。”下葬,是埋棺材;裝殮,是裝屍入棺。人剛死要將屍體裝在棺材中,不久要將棺材埋到墳墓裏。墳墓和棺材有什麽區別呢?裝殮同下葬有什麽不同呢?裝殮屍體于棺材中不避開凶日,唯獨下葬于墳墓中要選擇吉日。如果以墓為重要,墓,就是土;棺,就是木。從五行的本性來看,木和土是一樣的。

【原文】

70·3治木以贏屍,穿土以埋棺,治與穿同事,屍與棺一實也。如以穿土賊地之體,鑿溝耕園,亦宜擇日。世人能異其事,吾將聽其禁;不能異其事,吾不從其諱。日之不害,又求日之剛柔,剛柔既合,又索月之奇耦。夫日之剛柔,月之奇耦,合于葬歷,驗之于吉,無不相得。何以明之?春秋之時,天子、諸侯、卿、大夫死以千百數,案其葬日,未必合于歷。

【注解】

治木:指把木料製成棺材。贏(yíng螢):裹,裝。

屍與棺一實:《白虎通義·崩薨》:“屍之為言陳也,失氣亡神,形體獨陳。棺之為言完,所以藏屍令完全也。”

吉:據文意,疑當為“古”,形近而誤。

不:此處作語氣詞。相得:相合。漢時人常語。

春秋之時:指公元前770年~前476年。

《日知錄》四:“春秋葬皆用柔日。”

【譯文】

製棺材用來裝屍體,破土用以埋棺材,製棺與破土同樣都是事情,屍體和棺材同是一回事。如果認為破土損害了地之體,那麽挖溝耕園,也應當選擇日子。世人能說明裝屍入棺和埋棺入墓的區別,挖土和開溝的區別,我將相信這些禁忌;不能說明這些區別,我將不相信這些忌諱。日子吉利不凶,又要求日子的剛柔相配,剛柔已經配合了,又要求月份的單雙。下葬講究日子的剛柔相配,月份的單雙相應,雖然符合于葬歷的規定,但是用古代的事實來驗證,卻與葬歷不相符合。用什麽來證明這一點呢?春秋時期,天子、諸侯、卿、大夫死了的要以千百數來計算,考察他們下葬的日子,不一定都符合葬歷上的規定。

【原文】

70·4又曰:“雨不克葬,庚寅日中乃葬。”假令魯小君以剛日死,至葬日己醜,剛柔等矣,剛柔合,善日也。不克葬者,避雨也。如善日,不當以雨之故,廢而不用也。何則?雨不便事耳。不用剛柔,重凶不吉,欲便事而犯凶,非魯人之意,臣子重慎之義也。今廢剛柔,待庚寅日中,以暘為吉也。

【注解】

引文參見《春秋·宣公八年》。但在此之前並未見引用過《春秋》之文,也沒有提到過魯小君下葬之事,疑本篇此處有脫誤。引文指的是魯宣公的母親嬴氏下葬的事情。嬴氏死于六月戊子(剛日),原定于十月己醜(柔日)下葬,因下雨未葬成,就改在庚寅(剛日)中午下葬。魯小君:即嬴氏,魯文公的夫人。春秋時稱君王的夫人為小君。

暘(yáng羊):太陽出來,晴天。

【譯文】

又說:“下雨不能下葬,在庚寅日的中午才下葬。”假如魯小君在剛日死,到下葬的日子是己醜,那麽剛柔日相合。剛柔相合,就是好日子。沒有葬成,是為了避雨。如果是好日子,就不該由于下雨的緣故而廢棄不用。為什麽呢?下雨隻是對下葬有些不方便罷了,不在剛柔相合的吉日下葬,會遭到大凶而不吉利,為了下葬方便而故意觸犯凶日,這既不符合魯國人的本心,也不符合臣子對葬禮應該重視和謹慎的道理。現在廢棄剛柔相合的吉日不用,等待庚寅日的中午下葬,這是把晴天當作吉日了。

【原文】

70·5《禮》:“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卿、大夫、士三月。”假令天子正月崩,七月葬;二月崩,八月葬。諸侯、卿、大夫、士皆然。如驗之葬歷,則天子、諸侯葬月常奇常耦也。衰世好信禁,不肖君好求福。春秋之時,可謂衰矣,隱、哀之間,不肖甚矣。然而葬埋之日,不見所諱,無忌之故也。周文之世,法廢備具,孔子意密,《春秋》義纖,如廢吉得凶,妄舉觸禍,宜有微文小義,貶譏之辭。今不見其義,無葬歷法也。

【注解】

《禮》:指《禮記》。參見6·4註(14)。

七月:指死後七個月(包括死的那個月份在內)才下葬。

引文參見《禮記·王製》。

隱、哀:魯隱公、魯哀公。

微文:隱晦的文字,指含蓄的批評。義:通“議”。小義:輕視的議論。

【譯文】

《禮記》上說:“天子死後七個月下葬,諸侯死後五個月下葬,卿、大夫、士死後三個月下葬。”假如天子正月死,七月下葬;二月死,八月下葬。諸侯、卿、大夫、士死後也都按《禮記》的規定辦理。如果用葬歷來檢驗,那麽天子、諸侯下葬的月份和死的月份對照,總是奇月對上奇月,偶月對上偶月。沒落的時代喜好迷信禁忌,不賢能的君王喜好祈求福佑。春秋時期,可以說是很衰落了,從魯隱公到魯哀公這段時期,不賢能的君王多極了。然而埋葬的日子,不見有什麽忌諱,是因為那時沒有禁忌的緣故。周文王的時代,各種製度都具備了,孔子製定的禮儀極其周密,《春秋》上的道理很細致,如果魯國人由于廢棄吉日不用而遇到凶禍,胡亂做事而遭災禍,那麽《春秋》上應當有含蓄的批評和輕視的議論以及指責譏諷的言辭。現在從《春秋》上看不到這方面的內容,可見當時是沒有葬歷上的那套規定的。

【原文】

70·6祭祀之歷,亦有吉凶。假令血忌、月殺之日固凶,以殺牲設祭,必有患禍。夫祭者,供食鬼也;鬼者,死人之精也。若非死人之精,人未嘗見鬼之飲食也。推生事死,推人事鬼,見生人有飲食,死為鬼,當能復飲食,感物思親,故祭祀也。及他神百鬼之祠,雖非死人,其事之禮,亦與死人同。蓋以不見其形,但以生人之禮準況之也。

【注解】

血忌、月殺:兩個忌日名稱。逢血忌、月殺日忌諱見血,不宜殺牲。尤忌針灸。《黃帝元辰經》:“血忌,陰陽精氣之辰,天上中節之位,亦名天之賊曹,尤忌針灸。”死人之精:王充反對鬼是“死人之精”的說法,這裏可能是敘述信鬼人的看法。

【譯文】

有關祭祀的歷書,也有吉凶日的規定。假如血忌、月殺的日子確實凶,那麽在這兩個忌日殺牲畜來給鬼神上供品,一定會有災禍。祭,就是供東西給鬼吃;鬼,就是死人的精氣變的。如果不是死人的精氣變的,人們就不會用食品上供,因為人們從來沒有見過鬼吃的東西。這是把供養活人的做法類推到供奉死人上,把侍奉人的做法類推到侍奉鬼上,看到活人要吃東西,人死了變鬼,應當仍就能吃東西,觸及到與死人有關的東西就會引起對死去的親人的思念,所以就祭祀鬼。至于對其他各種鬼神的祭祀,雖然它們不是死人變的,祭祀它們的禮節也與祭祀死人相同。這大概是由于看不見鬼神的形體,因此隻能以對待活人的禮節進行類比用來對待鬼神。

【原文】

70·7生人飲食無日,鬼神何故有日?如鬼神審有知,與人無異,則祭不宜擇日。如無知也,不能飲食,雖擇日避忌,其何補益?實者,百祀無鬼,死人無知。百祀報功,示不忘德;死如事生,示不背亡。祭之無福,不祭無禍。祭與不祭,尚無禍福,況日之吉凶,何能損益?

【注解】

無日:不選擇日子,沒有禁日。

“死”字前疑有“事”字。

【譯文】

活人吃東西沒有禁忌的日子,鬼神吃東西為什麽有禁忌的日子呢?如果鬼神果真有知,和人沒有什麽不同,那麽祭祀鬼神就不應當選擇日子。如果鬼神無知,不能吃東西,即使選擇日子進行避忌,那又有什麽好處呢?實際上,各種各樣的祭祀並沒有什麽鬼,死人也無知。各種各樣的祭祀是為了報功,表示不忘記先人的恩德;對待死者和侍奉活人一樣,是表示不背棄死去的人。祭鬼不會得福,不祭也沒有災禍。祭與不祭,尚且沒有什麽禍福,何況日子的所謂吉凶,怎麽能帶給人福禍呢?

【原文】

70·8如以殺牲見血,避血忌、月殺,則生人食六畜,亦宜闢之。海內屠肆,六畜死者,日數千頭,不擇吉凶,早死者,未必屠工也。天下死罪,各月斷囚亦數千人,其刑于市,不擇吉日,受禍者,未必獄吏也。肉盡殺牲,獄具斷囚。囚斷牲殺,創血之實,何以異于祭祀之牲?獨為祭祀設歷,不為屠工、獄吏立見,世俗用意不實類也。祭非其鬼,又信非其諱,持二非往求一福,不能得也。

【注解】

闢:通“避”。

屠肆:屠宰鋪。

各:疑當為“冬”,形近而誤。

見:據章錄楊校宋本作“日”。“立見”無義,“立日”與“設歷”相對為文。二非:指上句“祭非其鬼,又信非其諱”。

【譯文】

如果由于宰殺牲畜要見血,應當避開血忌、月殺日,那麽活人吃六畜,也應當避開忌日。全國的屠宰鋪,每天宰殺的六畜有好幾千頭,不選擇吉日凶日,先死的,不一定是屠工。天下犯死罪的人,到冬季處決也是好幾千人,在市上處決他們,不選擇吉日,遭受災禍的,不一定是獄吏。肉賣完了就要殺牲口,定案完備了就處決犯人。犯人被處決牲口被宰殺,被殺流血的情況,與用來祭祀的牲畜被殺流血有什麽區別呢?偏偏為祭祀製定歷書,不為屠工、獄吏規定吉凶日,這是世間習俗用意不完備充實的地方。祭祀不該祭祀的根本不存在的鬼,又迷信不該相信的那些忌諱,抱著兩種錯誤去祈求一種福佑,是不能獲得的。

【原文】

70·9沐書曰:“子日沐,令人愛之;卯日沐,令人白頭。”夫人之所愛憎,在容貌之好醜;頭發白黑,在年歲之稚老。如醜如嫫母,以子日沐,能得愛乎?使十五女子,以卯日沐,能白發乎?且沐者,去首垢也。洗去足垢,盥去手垢,浴去身垢,皆去一形之垢,其實等也。洗、盥、浴不擇日,而沐獨有日。

【注解】

沐(mù木):洗頭。沐書:選擇洗頭日子的書。

嫫母:參見1·6註(14)。

垢(gòu夠):髒東西。

盥(guàn貫):洗手。

【譯文】

沐書上說:“子日洗頭,讓人喜愛;卯日洗頭,會使人的頭發變白。”

人的喜愛與不喜愛。在于容貌的美醜;頭發的白與黑,在于年齡的幼老。如果貌醜得像嫫母一樣,即使在子日洗頭,能得到別人的喜愛嗎?讓十五歲的女孩子在卯日洗頭,能使她的頭發變白嗎?況且“沐”是為了洗去頭上的髒東西。“洗”是除掉足上的髒東西,“盥”是除掉手上的髒東西,“浴”是除掉身上的髒東西,都是洗去同一個身體上的髒東西,它們是同一回事。洗足、洗手、洗身不選擇日子,而唯獨洗頭要有禁忌的日子。

【原文】

70·10如以首為最尊尊,則浴亦治面,面亦首也。如以發為最尊,則櫛亦宜擇日。櫛用木,浴用水,水與木俱五行也。用木不避忌,用水獨擇日。如以水尊于木,則諸用水者宜皆擇日。且水不若火尊,如必以尊卑,則用火者宜皆擇日。且使子沐人愛之,卯沐其首白者,誰也?夫子之性,水也;卯,木也。水不可愛,木色不白。子之禽鼠,卯之獸兔也。鼠不可愛,兔毛不白。以子日沐,誰使可愛?卯日沐,誰使凝白者?夫如是,沐之日無吉凶,為沐立日歷者,不可用也。

【注解】

後一個“尊”字衍。下文“如以發為最尊”可證。

櫛(hì志):梳頭。

水不若火尊:按陰陽五行說法,火陽水陰,陽尊陰卑。參見《白虎通德論·五行》。子之性,水也;卯,木也:參見14·5註。

子之禽鼠,卯之獸兔:參見14·5註。

【譯文】

如果因為頭最尊貴而認為洗頭要選擇日子,那麽洗澡時也要洗臉,臉也是頭的一部分,也應該選擇日子了。如果認為頭發最尊貴,那麽梳頭也應該選擇日子了。梳頭用木,洗頭用水,水與木,都是五行之物。用木不避忌日子,用水唯獨要選擇日子。如果認為水比木尊貴,那麽所有用水的事情應當都要選擇日子。而且水不如火尊貴,如果一定要根據尊卑來定,那麽用火的事情應當都要選擇日子。況且使得在子日洗頭讓人喜愛他,卯日洗頭他的頭發變白的是誰呢?子的本性,屬水;卯的本性,屬木。水並不可愛,木的顏色也不是白的。代表子的動物是鼠,代表卯的動物是兔。鼠並不可愛,兔毛的顏色也不是白的。在子日洗頭,誰讓他變得可愛呢?在卯日洗頭,誰讓他的頭發變成白的呢?照此說來,洗頭的日子並沒有什麽吉凶的區別,為洗頭規定日歷的辦法,不可以採用。

【原文】

70·11裁衣有書,書有吉凶。凶日製衣則有禍,吉日則有福。夫衣與食俱輔人體,食輔其內,衣衛其外。飲食不擇日,製衣避忌日,豈以衣為于其身重哉?人道所重,莫如食急。故八政一曰食,二曰貨。衣服,貨也。如以加之于形為尊重,在身之物,莫大于冠。造冠無禁,裁衣有忌,是于尊者略,卑者詳也。

【注解】

裁:《說文·衣部》:“裁,製衣也。”裁衣有書:《漢志·雜佔》有《武禁相衣器》十四卷。

八政:《尚書·洪範》中指八種政事官員,亦代指八種政務。食:鄭玄說:“食,謂掌民食之官,若後稷者也。”與王充說法不同,《漢書·食貨志》:“食謂農殖嘉谷可食之物。”貨:鄭玄說“貨,掌金帛之官,若《周禮》司貨賄者也。”與王充說法不同。《漢書·食貨志》:“貨謂布帛可衣,及金刀龜貝所以分財布利通有無者也。”《尚書大傳》:“八政何以先食?食者萬物之始,人事之所本也,故先食。貨所以通有無,利民用,故即次之”。

【譯文】

裁剪衣服也有選擇日子的書,書上也規定了吉凶的日子。凶日縫製衣服就有災禍,吉日縫製衣服就會有福。衣服和飲食都是用來輔助人體的,飲食輔食體內,衣服防護體外。飲食不擇日子,縫製衣服卻要避開忌日,難道認為衣服對于人的身體更為重要嗎?人生最重要的事,沒有比飲食更重要的了,所以八種政務的第一件是飲食,第二件是財貨。衣服,屬于財貨。如果認為穿戴在身上的就尊貴重要,在人身上的東西,沒有比帽子更尊貴的了。製帽子沒有禁忌,裁剪衣服有忌諱,這是對尊貴的反而輕視,對低賤的反而重視了。

【原文】

70·12且夫沐去頭垢,冠為首飾;浴除身垢,衣衛體寒。沐有忌,冠無諱;浴無吉凶,衣有利害。俱為一體,共為一身,或善或惡,所諱不均,俗人淺知,不能實也。且衣服不如車馬,九錫之禮,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作車不求良辰,裁衣獨求吉日,俗人所重,失輕重之實也。

【注解】

或善或惡:這裏指沒有忌諱是善,有忌諱是惡。

九錫:古代帝王賜給有大功或有權勢的諸侯大臣的九種物品。《公羊傳》何休註:“禮有九錫: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弓矢,八曰鐵鉞,九曰秬鬯。”

《禮含文嘉》宋均註:“進退有節,行步有度,賜以車馬,以代其步。誠文章,行則法則,賜以衣服,以表其德。”

【譯文】

洗頭是洗去頭上的污垢,帽子是頭上的裝飾品;洗澡是洗去身上的垢泥,衣服是防護身體受寒。洗頭有忌諱,製帽子卻沒有忌諱;洗澡沒有吉凶的日子,縫製衣服卻有或好或壞的時候。都是一個身體,全在一個人身上,有的忌諱有的不忌諱,所忌諱的太不均勻,俗人的智識淺薄,是不能加以判斷的。而且衣服也不如車馬重要。九錫之禮第一件是車馬,第二件才是衣服。造車不要求選擇吉利日子,裁剪衣服唯獨要選擇吉日,俗人所看重的,完全違背了輕與重的實情。

【原文】

70·13工伎之書,起宅蓋屋必擇日。夫屋覆人形,宅居人體,何害于歲、月而必擇之?如以障蔽人身者神惡之,則夫裝車、治船、著蓋、施帽亦當擇日。如以動地穿土神惡之,則夫鑿溝耕園亦宜擇日。夫動土擾地神,地神能原人無有惡意,但欲居身自安,則神之聖心必不忿怒。不忿怒,雖不擇日,猶無禍也。

【注解】

工伎:指各種手工技藝。工伎之書:這裏指選擇蓋房日子的書。

《風俗通義》:“五月蓋屋令人頭禿”。“俗諱五月上屋,言五月人蛻,上屋見影,魂當去”。

【譯文】

工伎之書,規定了起宅蓋屋必須選擇日子。房屋遮蓋人的形體,住宅居住人的身體,對于歲神月神有什麽損害而一定要選擇日子呢?如果由于宅屋遮蓋人的身體而鬼神厭惡它,那麽人們裝配車子、造船、打傘、戴帽也應當選擇日子了。如果因為動地破土而使鬼神厭惡,那麽人們開溝耕園也應當選擇日子了。觸動土地驚擾了土地神,土地神能弄清人並沒有惡意,隻不過想有居息安身的地方,那麽鬼神的善心就一定不會忿怒。鬼神不忿怒,即使不選擇起宅蓋屋的日子,仍然是沒有禍患的。

【原文】

70·14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苟惡人動擾之,則雖擇日,何益哉?

王法禁殺傷人,殺傷人皆伏其罪,雖擇日犯法,終不免罪。如不禁也,雖妄殺傷,終不入法。縣官之法,猶鬼神之製也;穿鑿之過,猶殺傷之罪也。人殺傷,不在擇日;繕治室宅,何故有忌?

【注解】

伏:通“服”。

縣官:參見34·10註。

【譯文】

如果土地神不能弄清人的本意,果真厭惡人觸動土地驚擾了它,那麽即使是選擇了日子又有什麽好處呢?王法禁止殺人傷人,殺人傷人的人都要按照罪行受到應有的製裁,即使選擇日子犯法,終歸不能免去他的罪行。假如王法不禁止殺人傷人,即使胡亂殺人傷人,最終也不會受到法律製裁。天子的法律,如同鬼神的法律;破土開溝的過錯,如同犯了殺傷罪一樣。人殺傷了人犯不犯法不在選擇日子;修建房屋,為什麽就有忌諱呢?

【原文】

70·15又學書諱丙日,雲倉頡以丙日死也。禮不以子、卯舉樂,殷、夏以子、卯日亡也。如以丙日書,子、卯日舉樂,未必有禍,重先王之亡日,凄愴感動,不忍以舉事也。忌日之法,蓋丙與子、卯之類也,殆有所諱,未必有凶禍也。堪輿歷,歷上諸神非一,聖人不言,諸子不傳,殆無其實。

【注解】

倉頡:參見11·3註。丙日死:《路史·前紀》六註:“古《五行書》倉頡丙寅死,辛未葬”。

禮不以子、卯舉樂:《禮記·檀弓下》鄭註:“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謂之疾日,不以舉樂為吉事,所以自戒懼”。

子、卯日亡:傳說殷紂死于甲子日,夏桀死于乙卯日。

有忍以舉事:一般解釋為周朝奴隸主規定桀、紂的死日不奏樂,是為了警惕自己不蹈亡國的覆轍,和王充的說法有所不同。

堪輿:即“風水”。迷信術數的一種。指住宅基地或墳地的情勢環境。也指相宅、相墓之法。“堪”為高處,“輿”為下處,認為風水與禍福及子孫有關。堪輿歷:一種選擇日子及風水的歷書。《漢志·五行類》有《堪輿金匱》十四卷。

【譯文】

此外學習寫字忌諱丙日,說是因為倉頡是在丙日死的。周禮規定不在子日、卯日奏樂,因為殷紂、夏桀是在子、卯日死的。如果在丙日寫字,在子、卯日奏樂,不一定會有禍,是為了尊重先王的亡日,心情悲哀有所感動,不忍心奏樂辦事。忌日的規定,就是丙日與子日、卯日這一類,可能有什麽忌諱,不一定有凶禍。有一種堪輿歷,歷書上的各種鬼神不止一種,聖人不講它,諸子不傳它,大概是沒有那種事實。

【原文】

70·16天道難知,假令有之,諸神用事之日也,忌之何福?不諱何禍?

王者以甲子之日舉事,民亦用之,王者聞之,不刑法也。夫王者不怒民不與己相避,天神何為獨當責之?王法舉事以人事之可否,不問日之吉凶。孔子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春秋》祭祀不言卜日。《禮》曰:“內事以柔日,外事以剛日。”剛柔以慎內外,不論吉凶以為禍福。

【注解】

厝(cuò錯):葬,引文參見《孝經·喪親》。鄭註:“宅,葬地。兆,吉兆也。葬大事,故卜之,慎之至也”。

內事:指祭祀祖先及婚喪等事。

外事:指戰爭、朝聘等。引文參見《禮記·曲禮上》。

【譯文】

天道很難了解,假設有各種鬼神,鬼神主宰的日子,忌諱它有什麽福?

不忌諱它有什麽禍呢?君王在甲子日辦事情,老百姓也在這一天辦事,君王知道了這件事,也不會用法律懲治百姓。既然君王不責怪老百姓不回避自己辦事的日子,那麽鬼神為什麽偏要責備老百姓呢?按照王法辦事要看對人是否方便,不必過問日子的吉凶。孔子說:“佔卜他的墓穴墓地而安葬他”。《春秋》上記載祭祀不講佔卜日子。《禮記》說:“內事在柔日辦理,外事在剛日處理。”區別剛日和柔日,是為了慎重地對待內事和外事,並不是認為剛日、柔日本身有吉凶,會造成什麽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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