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文典籍 孔子家語

刑政第三十一

【原文】
仲弓①問于孔子曰:“雍聞至刑②無所用政,至政③無所用刑。至刑無所用政,桀紂之世是也;至政無所用刑,成康之世④是也。信乎?”
孔子曰:“聖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參⑤焉。太上⑥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其次以政焉。導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變,導之弗從,傷義以敗俗,于是乎用刑矣。顓五刑必即天倫⑦,行刑罰則輕無赦。侀,側⑧也;側,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盡心焉。”

【注解】
①仲弓:姓冉名雍,字仲弓,孔子弟子。
②至刑:最嚴酷的刑罰。
③至政:最完美的政治。
④成康之世:周成王、周康王的時代。史家稱“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措四十餘年不用”。
⑤相參:相互配合。
⑥太上:最好,最上等。
⑦顓:通“專”。即天倫:合乎天意。舊註:“即,就也。就天倫,謂合天意。”
⑧侀(xíng):成形之物。侀:通“形”。

【譯文】
仲弓問孔子說:“我聽說有嚴酷的刑罰就不需要用政令了,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罰了。有嚴酷的刑罰不用政令,夏桀、商湯的時代就是這樣;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罰,周朝成王、康王的時代就是這樣。這是真的嗎?”
孔子說:“聖人治理教化民眾,必須是刑罰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辦法是用道德來教化民眾,並用禮來統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用刑罰來教導民眾,用刑罰來禁止他們,目的是為了不用刑罰。對經過教化還不改變,經過教導又不聽從,損害義理又敗壞風俗的人,隻好用刑罰來懲處。專用五刑來治理民眾也必須符合天道,執行刑罰對罪行輕的也不能赦免。侀,就是側;側,就是已成事實不可改變。一旦定刑就不可改變,所以官員要盡心地審理案件。”

【原文】
仲弓曰:“古之聽訟①,尤罰麗于事,不以其心,可得聞乎?”
孔子曰:“凡聽五刑之訟②,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正其忠愛以盡之。大司寇正刑明闢以察獄③,獄必三訊焉。有指無簡④,則不聽也。附從輕,赦從重。疑獄則泛與眾共之⑤,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是故爵人必于朝,與眾共之也;刑人必于市,與眾棄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⑥也。士遇之塗,以弗與之言。屏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與政,弗欲生之也。”
仲弓曰:“聽獄,獄之成,成何官?”
孔子曰:“成獄成于吏,吏以獄成告于正。正既聽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聽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參聽棘木之下⑦,然後乃以獄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聽命,而製刑焉。所以重之也。”
仲弓曰:“其禁何禁⑧?”
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⑨,執左道與亂政者,殺。作淫聲⑩,造異服,設伎奇器以蕩上心者,殺。行偽而堅,言詐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惑眾者,殺。假于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者,殺。此四誅者不以聽。”
仲弓曰:“其禁盡于此而已?”
孔子曰:“此其急者。其餘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車不粥于市,圭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廟之器不粥于市,兵車旍旗不粥于市,犧牲櫃鬯不粥于市,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麂不中數、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亂正色不粥于市,文錦珠玉之器雕飾靡麗不粥于市,衣服飲食不粥于市,果實不時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鳥獸魚鱉不中殺不粥于市。凡執此禁以齊眾者,不赦過也。”

【注解】
①聽訟:審理案件。
②五刑之訟:五種罪行的案件。
③大司寇:官名,掌刑獄糾察等事。正刑:正定刑法。明闢:辨明法令。察獄:審理案件。
④有指無簡:有人指證但不能確定犯罪事實。舊註:“簡,誠也。有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為罪也。”
⑤疑獄:疑難案件。泛與眾共之:廣泛征求意見,共同審理。
⑥大夫弗養:大夫不供養被判刑的人。
⑦三公:輔助國君的最高官員,周朝為太師、太傅、太保。卿士:官名。參聽:參與審理。棘木之下:古代判案的處所。棘木:酸棗樹。舊註:“外朝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
⑧其禁何禁:禁:禁止的事。後“禁”字指禁令的條款。
⑨遁名:假冒名義。改作:改變法則。舊註:“變言與物名也。”
⑩作淫聲:製造yín靡(版 權 所有 ew en yan .c o m 易 文言 網)之音。舊註:“淫,逆也,惑亂人之聲。”
行偽而堅:行為詐偽而頑固。舊註:“行詐偽而守之堅也。”
衣服飲食不粥于市:舊註:“賣成衣服,非侈必偽,故禁之。禁賣熟食,所以厲恥也。”

【譯文】
仲弓說:“古代審理案件,對過錯的處罰根據事實,不依據內心動機,對這點可以講給我聽聽嗎?”
孔子說:“凡是審理五種罪行的案子,必須要推究其父子之情,按照君臣之義來衡量,目的是論證犯罪情節的輕重,謹慎地衡量罪過的深淺,以便分別對待。盡量運用自己的聰明才智,極力發揮自己的忠愛之心來探明案情。大司寇的職責是正定刑法辨明法令來審理案件,審案時必須聽取群臣、群吏和萬民的意見。有指證而核實不了犯罪事實的,就不治罪。量刑可重可輕的就從輕,赦免時,原判重了的則先赦。疑案則要廣泛地向大眾征求意見共同解決,如果還有疑問無法裁決,就赦免他。一切案件一定要根據罪行大小比照法律條文來定案。所以賜予爵位一定要在朝廷上,讓眾人共同見證;行刑一定要在鬧市上,讓眾人共同唾棄他。古時諸侯不收容犯罪的人,大夫也不供養犯罪的人。讀書人在路上遇到犯罪的人,不和他交談。把罪犯放逐到四境,任憑他到什麽地方,也不讓他參與政事。表示不想讓他活在世上。”
仲弓問:“審理案件時,定案的事,是由什麽官來完成的?”
孔子說:“案件首先由獄官來審定,然後獄官把審理情況報告給獄官之長。獄官之長審理之後,再報告大司寇。大司寇審理之後,再報告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種有酸棗樹的審理處會審,然後把審理結果和可疑之處回呈給君王。君王根據三種可以寬宥的情況決定是否減免刑罰,最後根據審判結果來定刑。審定的程式是很慎重的。”
仲弓又問:“在法律禁令的規定中都有哪些條款呢?”
孔子說:“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變亂名義擅改法度,利用邪道擾亂國政者,殺。凡是製作淫聲浪調,製作奇裝異服,設計奇巧怪異器物來擾亂君心的,殺。凡行為詭詐又頑固,言辭虛偽又能詭辯,學非正學又廣博多知,順從壞事又曲加粉飾,用以蠱惑民眾者,殺。凡利用鬼神、時日、卜筮,用以惑亂民眾者,殺。犯此四類該殺罪行的都不需詳加審理。”
仲弓又問:“法令禁止的就到此為止了嗎?”
孔子說:“這是其中最緊要的。其餘應禁的還有十四項:天子賜予的命服、命車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圭璋璧琮等禮玉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宗廟祭祀用的禮器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兵車旍旗不準在集市上出賣,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準在集市上出賣,作戰用的兵器鎧甲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家用器具不合規矩不準在集市上出賣,麻布絲綢精粗不合乎規定、寬窄不合規定的不準在集市上出賣,染色不正的不準在集市上出賣,錦緞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飾特別華麗的不準在集市上出賣,衣服飲食不準在集市上出賣,果實還未成熟不準在集市上出賣,樹木不成材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幼小的鳥獸魚鱉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凡執行這些禁令都是為了治理民眾,犯禁者不赦。”

【評析】
這一篇主要是講刑政的,但孔子道德還是強調德、禮的教化作用。他說:“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其次以政焉。”在審理案件時,孔子認為必須註重犯罪事實,根據情節的輕重、罪行的深淺來量刑。審理官還需用盡他的聰明才智,以忠愛之心來審理。疑獄則要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經過獄吏、獄官、大司寇三次訊問審理,然後上報到君王,君王還要讓三公卿參與審理,最後有疑問還要由君王定奪。但對四種大罪,如“巧言破律,遁名改作,執左道與亂政者;作淫聲,造異服,設伎奇器以蕩上心者;行偽而堅,言詐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惑眾者;假于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者”則殺無赦,不必經過三次審訊。另外還有十四條禁令,規定得很詳細。

返回頂部